[新闻] 大同公司针对股东会释疑及声明全文

楼主: fantazy00077 (Andy)   2020-07-08 12:13:05
1.原文连结:
https://ctee.com.tw/industrynews/financesmanage/296143.html
2.原文内容:
大同股东会后林郭文艳亲上火线 开重讯记者会释疑 暨刊登声明全文
文 郑启明 2020.07.06
大同(2371)上周二6月30日股东常会落幕,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率“公司派”大获全胜
,顺利通过所有议案,且包办董事改选九席,面对市场派指称议程“无法无天”、“太扯
”的争议,和金管会等主管机关关注,当日晚间,大同董事长林郭文艳亲上火线,协同执
行副总彭文杰、法务长赵安,在晚间7点30分于证交所1楼资讯展示中心举行重大讯息记者
会,针对股东会争议进行说明,并于上周五7月3日,刊登工商时报半版声明,针对主管机
关与市场派认为有争议的过程与大同所主张的法条,向社会大众说明。
大同公司声明内容全文与公司派引用法规依据,如下:
大同公司30日举行股东常会,今年大同之股东常会因有董事改选一案而备受社会大众所瞩目
。因改选结果将对公司未来营运与发展及对股东权益有重大不可回复之影响,因此,在法令
遵循、合法股东之权益、公司治理等多面向考量下,本公司依企业并购法、证券交易法、大
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公司法及其他有关之法令规定,依法不得行使股东权或不具
投票权之股权不纳入投票计算。因改选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故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将该
过程与结论向投资人与社会大众说明。
A.本公司为公开发行公司,任何人单独或共同基于并购目的,取得本公司超过百分之十股
份,依企业并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于取得后十日内,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其并购目的等
事项,如有变动应随时补正,否则就超过部分无表决权。
(1)本公司以下股东与郑文逸、王光祥、任国龙等人共同基于并购目的,取得本公司超过
百分之十股份,未依法申报,渠等股份依法不得行使表决权、选举权:
(1)罗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三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竞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花
旗(台湾)商业银行受托保管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资专户、(5)花旗(台湾)商业
银行托管大华继显(香港)有限公司-客户帐户投资专户、(6)汇丰银行托管金英証券(香
港)有限公司户、(7)群益金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保管群益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客户
群益证券托管有限公司投资专户、(8)汇丰银行托管ING亚洲私人银行有限公司、(9)汇丰
托管汇丰金融证券(亚洲)有限公司、(10)中信托托管元富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资、
(11)国泰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客户帐户、(12)北碁投资有限公司、(13)虞金榜、(14)陈
丽卿、(15)徐金蓝、(16)傅怡渊、(17)傅威铭、(18)傅培铭。
另罗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三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竞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公开征求取
得之委托书,依同一法律上之理由,不得行使表决权、选举权。
(2)郑文逸集团(含(19)郑文逸、(20)郑佳佳、(21)张湘羚、(22)郑丰仪、(23)郑文华仪
、(24)林振兴、(25)蒋秀华、(26)欣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7)新大同公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与王光祥、任国龙等人共同基于并购目的,取得本公司超过百分之十股份,未依法申报
,渠等就超过百分之十股份,依企业并购法本无表决权、选举权。
又本公司所营事业含尚未开放陆资投资之业别项目,为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八
条禁止陆资投资之企业,陆资违法取得本公司股份者,依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当然无效。
本公司股东涉及陆资提供资金、利用他人名义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业已向民事法院提起
消极确认之诉,确认其股东会出席权、表决权、选举权等不存在,尤以郑文逸集团业经台北
地方检察署107年度侦字第19886号起诉书及追加起诉书调查认定为任国龙提供资金, 买入大
同公司股票之“任国龙前进台湾之引路人”,故郑文逸集团就取得本公司百分之十以内之股
份,亦无表决权、选举权。
(3)本公司并依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婉拒涉及陆资之股东(含郑文逸集团及本
公司向法院提起消极确认之诉之被告)出席此次股东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并婉拒其就
公开征求取得之委托书代理其他股东出席,行使表决权、选举权。
前述各项法令依据如后所附。
权之股东权益,及照顾数万员工及其家庭!
本公司多次函询前十大股东,甚至由独立董事委托外部独立会计师代为函询,但包括过去被
裁罚之FINI帐户及任国龙出脱持股而新出现的FINI帐户,皆拒绝回复或回复不明,无法了解
最终受益人。 截至目前为止,本公司已竭尽所能,并采取一切法律行动,以维护国安与保
障具备合法股东权之其他所有股东之权益,但尚未能克尽全功。本公司也已多次呈报资料,
恳请主管机关尽速厘清所有非法陆资,并积极裁罚遏止。 这些国内外法人与自然人尚涉及
许多违反公司法、证交法之情事,任国龙已为北检的通缉犯,与其一起行动的共犯应请检调
司法速予起诉判刑,以维持本国法治及资本市场的秩序!
C.大同员工与工会呼吁所有大同的合法股东,唯有团结自救,一致对抗非法陆资实控的非
法股东,大同公司的国内外之合法外部股东以及内部员工股东,才能确保投资权益,尤其是
员工在本土台湾安居乐业的希望。
D.转投资干扰不再,聚焦智慧电网与太阳能,大同新能源版图成形
华映与绿能,都曾经是大同集团获利的金鸡母,但也深受产业供给过剩的拖累,而成为大同
经营上之包袱。华映与绿能的情况实属产业不幸,但本公司未来可不再认列钜额的转投资亏
损,也因此于去年全年及今年第一季皆缴出获利的成绩单。
公司过去几年聚焦在智慧电网与太阳能的转型,已让大同新能源版图成形,近日更引入日本
前六大商社的双日集团,与日本十大电力公司之一的日本四国电力,将共同投入太阳能电厂
,显见本公司在太阳能及智慧能源的能力与实绩,都已让世界一流企业伙伴愿意一起投入,
对本公司是一大肯定。
E.卸下沉重包袱渐入佳境,大同未来会更好!
本公司是台湾第一家百年历史的上市公司,一直以“工业报国,配合国策”作为企业经营的
理念。在卸下华映、绿能两家子公司沉重包袱后,大同在重电、智慧能源与太阳能等领域步
伐踩得稳健,资产活化也持续进行。
现有的经营团队正引领公司朝正确的方向前进,对于投资人与员工来说,大同的春天就在眼
前。
为确保大同公司百年基业不被非法陆资入侵操控,全台国安资讯不被大陆全盘窥窃掌控,本
公司也再次呼吁大同员工及所有合法股东,此刻唯有团结才能自救,恳请继续支持大同公司
,创造浴火重生的契机。
— 法令依据 —
企业并购法第 27 条第10项
为并购目的而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下之股份
者,得以不公开方式先行单独或与他人共同为之。
前项所称单独为之,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自己名义取得者。
二、以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二条所定要件之他人名义取得者。
三、以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所称之特殊目的个体名义取
得者。
第十项所称与他人共同为之,系指基于同一并购目的,数人间以契约、协
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者。
依第十项规定取得上市(柜)公司股份者,其股票之转让,得于有价证券
集中交易市场、证券商营业处所以盘中或盘后方式为之。
为并购目的,依本法规定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
之十之股份者,应于取得后十日内,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其并购目的及证
券主管机关所规定应行申报之事项;申报事项如有变动时,应随时补正之

违反前项规定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者,其超过部分无表决权。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 8 条
投资人得投资之业别项目、限额及投资比率,由主管机关会商各中央目的
事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拟订,报行政院核定。
投资人所为投资之申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资之
经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销或废止其投资:
一、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
二、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
三、对国内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
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
依前项规定投资之事业依公司法设立公司者,投资人不受同法第二百十六
条第一项关于国内住所之限制。
第一项所定投资人之资格、许可条件、程序、投资之方式、业别项目与限
额、投资比率、结汇、审定、转投资、申报事项与程序、申请书格式及其
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有关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依第一项规定投资之事业,应依前项所定办法规定或主管机关命令申报财
务报表、股东持股变化或其他指定之资料;主管机关得派员前往检查,投
资事业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投资人转让其投资时,转让人及受让人应会同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民法第 71 条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但其规定并不以之为无效者
,不在此限。
公开发行公司出席股东会使用委托书规则第16条及22条第7款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印发之委托书用纸、议事手册或其他会议补充资料、征求人征求委
托书之书面及广告、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之委托明细表、前条之出
席股东会委托书及文件资料,不得对应记载之主要内容有虚伪或欠缺之情事。
第二十二条 使用委托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代理之表决权不予计算:
七、违反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项或第十九条第二项规
定。
公司法第 180 条第1项
股东会之决议,对无表决权股东之股份数,不算入已发行股份之总数。
股东会之决议,对依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行使表决权之股份数,不算
入已出席股东之表决权数。
3.心得/评论:
原来公司可以认定自己的股东有基于“共同”并购目的,
然后认定后自行剔除他们的表决权呀!
厉害了我的大同
作者: c33uviiip0cp (笨呆愚蠢大四喜)   2020-07-08 12:17:00
烂死了
作者: miyazakisun2 (hidetaka)   2020-07-08 12:25:00
我帮警察代收罚单 可以吗
作者: FinanceBrain (heaven)   2020-07-08 12:31:00
供啥毁,公司派自己认定是市场派违法,大同请的律师这种等级 耻字认不认得
作者: enthusiastic ( )   2020-07-08 12:51:00
写的很正式的干话
作者: gameking5036 (请勿拍打喂食)   2020-07-08 13:43:00
一堆人觉得赖中强大胜黄国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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