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zss (Not yet)》之铭言:
: 大同公司随即也由委任律师,宣布遭删除的股权,是依据“企业并购法”第27条15项的规
: 定,“为并购目的,依本法规定取得任一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之股
: 份者,应于取得后十日内,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其并购目的及证券主管机关所规定应行申
: 报之事项;申报事项如有变动时,应随时补正之。违反前项规定取得公开发行公司已发行
: 有表决权之股份者,其超过部分无表决权。” 基于上述的法条,共有27位股东,除了郑
: 文逸集团,涉及共同经营并购目的,包括三圆集团在内的股权均无表决权。至于郑文逸集
: 团的持股,也因遭台北地院起诉,因此也无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