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说明有关大同公司本(6/30)日股东常会,未发给部分股东表决权票及选举票而有影
响股东权之情事
一、 上市柜公司经营权争议,金管会一贯立场为不介入,但要求公司及受托办理股务业
务机构,办理股务作业需确实遵守相关规定,任何股东只要依法投资都应该保障行使股东
权利的公平机会。
二、 针对本日大同公司股东会未发给部分股东表决权票及选举票,影响股东权益之保障
,并与公司治理股东行动主义有违。投保中心除于本日股东会召开前,发布新闻稿表示,
已指派六人出席本次股东会观察会场状况,若本次股东会涉有相关违法情事致影响股东权
益,该中心将于会中适时表示意见,积极维护股东权益。另查投保中心业于股东会现场,
针对前开股东权受限乙事提出异议。
三、 在行政作为方面,金管会及周边单位,针对大同公司未发给部分股东表决权票及选
举票之行为,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 证交所将请大同公司本日赴证交所召开重大讯息说明记者会,说明未发给部分股东
表决权票及选举票之理由。
(二) 投保中心及集保公司将发布新闻稿,说明本日参与股东会情形及对本事件之立场。
(三) 金管会将请集保公司了解并查核相关股务作业,大同公司倘违反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股务处理准则第6条有关股务内控制度规定,将处分该公司不得再自办股务事务。
四、 另大同公司股东倘认为股东会有召集程序或其决议方法之瑕疵,侵害股东权益,可
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心得:
目前金管会对本案之立场依监理机关的性质来看是保持中立
采取资讯公开之监理模式,由周边单位要求大同公司说明
金管会可能的作为就是大同未来不能再自办股务
股东会计票等等让中立的股代公司处理
而现在公司治理主要是透过投保法让投保中心有比较多的工具可以去处理公司治理议题
所以本案的关键应该还是在投保中心接下来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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