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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内容:
有关大联大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收购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多30%股份乙案,依
现有事证及大联大公司财务性投资等说明,尚不须向公平会申报结合。
公平交易委员会新闻资料 109年1月15日
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于109年1月15日第1471次委员会议通过,有关大联大投资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联大公司)公开收购文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文晔公司)至多
30%股份乙案,依现有事证及大联大公司财务性投资等说明,尚不须向公平会申报结合。
按事业结合倘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结合型态之规定,又合致同法第11条第1项之申
报门槛,且无同法第12条除外规定之适用情形,均须依法事前向公平会提出申报;惟倘若
事业间未合致同法第10条第1项各款之结合型态,该等事业即不负有事先向公平会申报结
合之义务。
据大联大公司108年12月6日修订之公开收购说明书所载,大联大公司自108年11月13日至
109年1月30日止公开收购文晔公司之股份至多177,110,000股,占文晔公司已发行普通股
股份总数之30%之股权,尚未达文晔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一,此部分难认符合公
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之结合型态。
另外,参据大联大公司本次公开收购说明书所称,本次收购系以财务性投资着眼,并提出
(一)文晔公司依法召集之股东会,大联大公司均将依通知出席并参与表决;(二)在大联大
公司取得文晔公司股权后,将独立行使股东权,不与任何第三人约定共同行使表决权,亦
不自行向主管机关申请召集或与任何第三人共同协力召集股东会;(三)在大联大公司取得
文晔公司股权后,文晔公司依法召开之股东会,大联大公司均不对外征求委托书,取得超
过大联大公司持股以外之表决权;(四)大联大公司对于文晔公司之持股,将维持不高于
30%之股数,不再在资本市场加购文晔公司股票;(五)大联大公司不会提名或参选文晔公
司之董事等5点声明及承诺。且大联大公司于108年12月19日至公平会陈述表示该公司不会
在文晔公司本届董事任期内,在股东会上提出涉及文晔公司业务经营及人事任免之提案,
又倘在股东会上有关涉及文晔公司业务经营及人事任免之提案,该公司将不行使表决权。
是以,本件公开收购案依现有事实及资料,尚不足以认定大联大公司将有控制文晔公司业
务经营及人事任免之可能性,故应尚未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第5款之结合型态。
公平会强调,公平交易法就事业结合之审查采事前申报异议制,倘未来(不限于文晔公司
本届董事任期内)大联大公司变更前开声明、承诺或陈述之事实或行为,仍须于事实发生
或行为前,向公平会再行请释或提出申报。
另文晔公司虽主张其与大联大公司合计在我国主要上市柜半导体通路商市占率约7成,在
亚洲不含日本前10大半导体零组件通路商市占率约5成,惟参据Gartner报告、世界半导体
贸易统计组织(WSTS)统计资料、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资料等,两公司于全球、亚太
地区或我国整体半导体之合计市占率均不及1成,于半导体零组件通路之合计市占率也至
多3成多,文晔公司明显高估。然而,水平事业合计市占率之高低系进入结合实质审查时
评估单方效果、共同效果等考量因素之一,并非本次判断有无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
项各款结合型态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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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斌科长2351-7588转501) 网页设计更新时间:2020-01-15 16:02:58
3.心得/评论:
没效率公平会,今天1月期货结算,我买了一堆文晔1月期货被迫结算,真是OX的
这点小事拖那么久才做出决定,废物公平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