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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内容:
【公告】台泥董事会决议买回库藏股
2019/05/10 21:23 中央社 中央社
日 期:2019年05月10日
公司名称:台泥 (1101)
主 旨:台泥董事会决议买回库藏股
发言人:黄健强
说 明:
1.董事会决议日期:108/05/10
2.买回股份目的:转让股份予员工
3.买回股份种类:普通股
4.买回股份总金额上限(元):78,440,337,000
5.预定买回之期间:108/05/13~108/07/12
6.预定买回之数量(股):10,000,000
7.买回区间价格(元):29.75~63.62,公司股价低于区间价格下限,将继续买回
8.买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9.预定买回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率(%):0.19
10.申报时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积股数(股):70,000
11.申报前三年内买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实际买回股份期间:107/02/05 ~ 107/02/12 、预定买回股数(股):6000000 、实际
已
买回股数(股):6000000 、执行情形(实际已买回股数占预定买回股数%):100.00
12.已申报买回但未执行完毕之情形:
无。
13.董事会决议买回股份之会议纪录:
本公司经第23届第9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在有价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于每股新台币29.75元
至63.62元之间,以新台币636,200仟元作为买回股份之总金额上限,买回本公司普通股,
预定买回股数为10,000仟股。
14.“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条规定之转让办法:
台湾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回股份转让员工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激励员工士气及提升员工向心力,依据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第一项第一款
及行政院金融监督委员会发布之“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等相关规定,订定
本公司买回股份转让员工办法。本公司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除依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
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次转让予员工之股份为普通股,其权利义务除有关法令及本办法另有规定者外,与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条
本次买回之股份,得依本办法之规定,自买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内订定员工认股基准日,一
次或分次转让予员工。逾期未转让部份视为本公司未发行股份,应办理注销并变更登记。
第四条
凡于认股基准日在职之本公司员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同一被投资公司表决权股份超
过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员工,得依本办法第五条所订认购数额,享有认
购资格。转让之对象于员工认股基准日至认股缴款截止日期间离职者,丧失认购资格。
第五条
本公司应依据员工职等、服务年资及工作绩效表现优异者等标准,并须兼顾认股基准日时
公司持有之买回股份总额及单一员工认购股数之上限等因素,订定员工得受让股份之权数
,
报请董事长核准之。员工于认购缴款期间届满而未认购者则以弃权论,认购不足之余额,
由董事长另洽其他员工认购之。
第六条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之作业程序:
一、依董事会之决议,公告、申报并于执行期间内买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依本办法订定及公布员工认股基准日,得认购股数标准、认购缴款
期间、权利内容及限制条件等作业事项。
三、统计实际认购缴款股数,并办理股票转让过户登记等事宜。
第七条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以实际买回之平均价格为转让价格(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
以下四舍五入),惟转让前,如遇有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发行股份增加比率
调整之。
第八条
本次买回股份转让予员工并办理过户登记后,除另有规定外,余权利义务与原有股份相同
。
第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得报经董事会决议修订;另应提报股东会报告,修订
时亦同。
第十条
本办法订定于中华民国107年2月2日;107年3月28日第一次修正。
15.“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转换或认股办法:
不适用
16.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之声明:
上述买回股份总数仅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0.19%,且买回股份所需金额上限仅占本公司流
动
资产0.53%,兹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上述股份之买回并不影响本公司
资
本维持。
17.会计师或证券承销商对买回股份价格之合理性评估意见:
本次预计买回股份所订之买回价格区间应属合理,买回股份后对本公司财务结构、偿债能
力与获利能力等无重大影响。
18.其他证期局所规定之事项:
无。
3.心得/评论:
区间: 29.75~63.62
股数: 10,000,000
时间: 108/05/13~108/07/12
四月YoY -3.9%,Q1新高
这时宣布库藏,是利空? 还利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