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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内容:
自108年四月完成遴选及六月竞标作业,选出七家开发商十五个风场专案后,首先示
范的海洋风电打头阵,邀集七家外商银行和四家民营银行于去年六月底完成新台币187亿
元联贷,贷款年限15年左右,其中EKF提供贷款总额六成保证,EKF保证部分-约年利率2%
;商业银行贷款部分-约年利率2.75%。
既有海洋风电融资成功案例在前,加上主管机关不断强调政府支持、金管会配合放宽
贷款限制及政府官员三令五申的“鼓励”公民营银行提供离岸风电贷款,基于欧洲开发商
在离岸风电多年丰富经验,在目前银行烂头寸达十兆新台币及over-banking环境下,照理
说国银应该会争先恐后去放款,但实际情况似乎并非如此。即使每家开发商坚称银行有超
额参贷意愿,但签约时程却一延再延。同一期间,市场上却不断传出公股行库和大部分民
营银行仍戒慎恐惧的停滞在评估阶段,不敢冒然淌这个浑水。
根据国银反映及市场资料,国银持续延后参与贷款反映下列现象:
1.离岸风电在台是崭新产业,国银并不熟悉,且工程技术复杂,国银缺乏有经验的专案评
估人才。
2.风力测试缺乏长期可靠资料,cash flow 预估似嫌过于乐观。加上开发商要求无追索权
专案融资,每一家都选择前高后低趸购费率,又急着在开工前释股,导致国银对开发商的
长期承诺产生疑虑。
3.同属专案融资的庆富造船案和新加坡 Hyflux案(八家国银参与联贷,金额总计9,400万
美元)接连出事,造成国银裹足不前,若依上级指示草率放款,公股行库人员更担心将来
受连累、遭到池鱼之殃。
4.外国开发商一直夸大无追索权专案融资系欧洲离岸风电(实则为陆上风电)普遍使用的
融资模式,却避谈离岸风电融资风险比陆上风电多好几倍的事实。
5.海洋风电融资案虽成功完成,但贷款合约条款未要求开发商提供完工保证及Performance
guarantee,股权转让未严格控管,银行团在贷款条件过度退让。开发商明知国银缺乏专
案融资经验,却声称construction risk和 O & M risk应由银行团承担,刻意逃避其应承
担之风险。
6.开发商以海洋风电为例,强调许多外银抢著参贷无追索权专案融资,国银有什么好怕的
?但外银参贷的背后目的很可能是在诱导国银加入联贷,对外银而言,台湾风电放款的报
酬偏低,其参贷与开发商的交换条件是赚取高报酬的衍生性商品收益和财顾等手续费。等
到融资签约后顶多二至三年,外银势必会出售长达15年的离岸风电放款或透过证券化商品
解套,最终风险又回归至国银(或本地投资者)。
7.据了解,开发商及其律师要求银行团与离岸风电相关业者(EPC contractor、O & M
Operator、台电、...)同时签署direct agreement,以便专案出问题时银行可顺利取得
介入权。看来似乎是很体贴的建议,殊不知该由开发商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很可能借此被转
移至银行团。
8.该贷款合约仅就欧洲案例作少数调整,未因应台湾资本市场成熟度、市场惯例、PPA专业
性及法规完整性作合宜修正。由于接下来每个专案融资的庞大金额超过新台币六百亿元,
该案原预期产生的示范效果仍无法让多数国银放心参贷。
9.要顺利完成各风场融资,最理想方式是先就购售电合约(PPA)-银行团最主要的债权保障
-各项不合理条款,由经济部偕同能源局、台电、开发商及银行代表共同讨论并作合理修正
。但碍于时间压力及以往与台电谈判经验,此种可能性不大。
因此若想打破僵局,让国银在短期内对离岸风电贷款建立足够信心以加入联贷,可考虑下
列作法:
1.开发商改采“有限追索权”专案融资:开发商应提供完工保证、Cash Deficiency保证及
未来有需要时的増资承诺。
2.除了融资相关合约,银行团不宜轻易同意与其他厂商签署direct agreement。
3.由于开发商采取多层次控股公司投资台湾专案,为避免开发商透过海外控股公司提前释
股且法令无法控管,银行团应要求有技术经验且财务健全的开发商母公司提供performance
guarantee。
4.专案融资额度动拨应采取Equity First,No Pro Rata机制:项目进行前,开发商自有资
金(Equity)须全部到位[亦即银行不可同意开发商先提出10%自有资金,等到COD
(Commercial Operation Date)才拿出其余资金]。如果开发商在financial closing时或
之后,无法筹到承诺的全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就不准拨款。
5.贷款利率宜适度调高,以反映银行风险:台湾离岸风电产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本土供
应炼尚未完备,等同二十年前的欧洲离岸风电产业。既然离岸风电产业的贷款风险类似当
年的欧洲,利率自然应比照当时的高价格,因此无ECA保证部分的长天期新台币贷款合理利
率不应低于年利率4.5%。
6.换言之,银行团只承担可接受的融资风险,至于construction risk和O & M risk,则应
由开发商承担。唯有各项风险作合理分摊并反映在贷款相关合约条款且开发商拿出足够诚
意负责其应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国银才有可能积极参与融资,协助及时达成发展离岸风电
产业的预定目标。
*作者梁敬思为前国泰世华银行柬埔寨子行董事长
3.心得/评论:
作者是经验丰富的金融业界人士,主要从银行角度看待离岸风电放款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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