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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个税延续台商5年豁免条款 陆委会:仍有风险
最新更新:2018/10/20 21:53
(中央社记者缪宗翰20日电)陆方今天公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攸关台商的海外所得5年豁免优惠条款
几乎确定延续。陆委会晚间表示,实施条例属行政法规,可随时
修正,仍隐藏风险。
过去台湾民众在大陆避海外所得税,只要5年内一次离境超过30
天,或其中一年内累计离境超过90天,就可重新计算连续居住时
间,避免成为征税对象。陆方今天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几乎等同
延续过往政策。
大陆委员会晚间透过书面回应,因陆方目前尚在征求意见,且相
关执行细节尚不明确,对台商实际影响,有待进一步评估确认。
况且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位阶,可随时由行政部门修正,仍隐
藏很大的风险。
陆委会指出,台商最大的疑虑仍在于,申领“居住证”是否就会
被认定为中国大陆税务居民,而被全球追税。依据陆方申领居住
证的相关办法规定,领证者是在中国大陆“居住半年以上”、“
有合法稳定住所”,与其税法所定“有住所个人”的税务居民,
具有高度关连,相关疑虑并未厘清,仍需由陆方明确说明。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11月4日前,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
据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4条所载,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
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5年的,或满5年但
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
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5年的纳税人,且在5年
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6年起,中国境内居住
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
所得税。(编辑:缪宗翰)
3.心得/评论:
租税法律(定)主义。
但对于中国来说,行政机关的权力却远比立法机关还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