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证交法第157-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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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之人,实际知悉发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股票价格之消息时,在该消息明确后
,未公开前或公开后十八小时内,不得对该公司之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之股票或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自行或以他人名义买入或卖出:
一、该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职
务之自然人。
二、持有该公司之股份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
三、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
四、丧失前三款身分后,未满六个月者。
五、从前四款所列之人获悉消息之人。
前项各款所定之人,实际知悉发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响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时,在该消
息明确后,未公开前或公开后十八小时内,不得对该公司之上市或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
之非股权性质之公司债,自行或以他人名义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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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法仅规范"未公开前",却没注明是未公开的多少时间以内不得买卖
这样不就等于是上述人等如果买了自家股票且股价未来任一时间因某利多而上涨就违法 ?
例如甲公司负责人认为公司五年后可以接到A客户的订单,于是现在买了一些自家股票
若五年后股价真的大涨,此甲公司负责人不就有违反证交法第157-1条的嫌疑 ?
(因为大家可以合理怀疑甲公司负责人是在五年前就知道可接获A客户订单所以提早买进)
法条是这样规范但实务上似乎没有严格执行
是因为防不胜防所以主管机关从宽认定吗 ?
有请股海前辈帮忙解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