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7 条
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
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损害赔偿之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于前项时效
完成后,仍应依关于不当得利之规定,返还其所受之利益于被害人。
※ 引述《shotholisi (人生は地狱)》之铭言:
: 嘘 LoVeUu5566 : 法律追溯期六个月笑死人 多念点书吧 12/11 17:03
: 我如果明年7月前上法院的话,可以全力买进精材!!
: http://www.dpt.com.tw/topics_case/particular/04-law/2013.06.03-JaneLai.pdf
: 违反营业秘密法第13-1条之罪属于告诉乃论之罪?
: 但现行在国内违反营业秘密之刑事责任(营业秘密法第13-1条之罪),
: 仍因其侵害法益仍属私权之本质,制定为告诉乃论之罪,
: 故被害之企业需注意若拟提起告诉时,须于知悉犯罪事实6 个月内提出。
: ※ 引述《shotholisi (人生は地狱)》之铭言:
: : 1. 标的:精材(多)
: : 2. 分类:作多到底
: : 3. 分析/正文:
: : 1. 这篇是钓鱼文 (听说精材的人资跟法务部门会上PTT股票版与科技业版)
: : 2. 前几篇作多精材文章有违反营业秘密保护法? 要不要连记者一起告!
: : 3. 法律追溯期是六个月,不是六年
: : 4. 对前公司精材心存感激提拔,才作多精材,这样子也要吉!告你妈的咧!
: : 我要是恨死前公司的话,拎北早就“发放空精材的文章”了!!
: : 5. 吉人行情启动!!!
: : 6. 前几篇发文消息全是探听来的(我手上根本没资料,要来我家搜索吗?欢迎啦!)
: : ,请问精材法务部门,我哪一项有接触到公司营业机密!!
: : 7. 由于造成前公司客户关系困扰,所以这篇是最后一篇作多精材的文章!
: : 4. 进退场机制:(非长期投资者,必须有停损机制)
: : 停利价:200元(我要是上法院的话,直接上看1000元)
: : 停损价: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