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营业员下错单

楼主: xuane (xuan)   2017-10-15 11:53:38
小弟第一次发文,排版不佳请见谅
以下回答仅供参考
事实整理:营业员误原PO母亲致电委托下单,(嗣后卖出后获利15万,或者尚未卖出
仅以市价计算)。
依民法第576条,以自己之名义为他人之计算,为动产之买卖或其他商业上之交易,而
受报酬之营业,为行纪。
到券商开户委托券商到市场上以券商名义买卖股票,券商在将股票交付给委托人为典型行
纪关系。
至此认为无因管理或不法无因管理不可能成立,因无因管理必在双方无义务之下,此案例
双方有行纪契约,仅有误认受有指示的问题。
依民法第577条,行纪适用委任之规定。
又民法第535条,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应依委任人之指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
之。
又民法第544条,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有过失或逾越权限而受有损害,受任人应付赔偿
之责。
因此营业员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即未按照证券交易之程序处理),应有过失或
逾越权限,而有赔偿责任。
那原PO母亲受有的损害有返还本金,手续费,证交税,使用利益因为难以证明,但是无
妨可以请求法定5%利息(自交割时起算)
至于获利的15万有主张的可能,但是机会不高。
民法中这种赚钱是我的,亏钱算你的这种事是有的,即在行纪,即民法第580 581
条之规定。
但是未受指示是不是算在580条,还可以争执。
补充:有人主张有代理问题,但行纪是券商以自己名义买进股票在转让给委托人,并非以
委托人名义的代理。所以没有无权代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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