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kmnv (lkmnv4781)》之铭言:
: 小弟才疏学浅来跟各位大大讨教
: 我个人认为行员的下单行为是个代理行为
: 效力归属本人 也就是等于原po妈妈买的
: 无因管理的话
: 应该由原po主张才对?!
: 不当得利的话
: 应该是没被下到单的那个人主张
: 只是[行员下单]这个行为应该可以理解为有法律上原因
: 并非无法律上原因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损害吧
: 侵权的话
: 由没被下单的那个主张
: 只是行员的行为实际上也不是故意背于善良风俗方法
: 综上所述
: 行员被内部规定惩处而已吧
这个不对吧
大家都知道证券交易是行纪
所以不会是无权代理
证交所是以自己之名义为交易行为
所以对妈妈构成无权处分
妈妈可选择承认该处分行为或不承认
承认后利益归自己
不承认就把股票拿回来钱吐回去
营业员下错单
对另一个委托人构成债务不履行
这就不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