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新开户手续费最低三折

楼主: 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2016-10-24 16:46:48
※ 引述《kimo2190 (维)》之铭言:
: 最近想帮小孩开证券户,结果券商通知要在下个月以前完成开户,不然手续费只能最低三折,好像是金管会下令的。
: 现在台股成交量越来越低了,政府还这样做,真是…
: 话说现在都电子化作业了,手续费千分之1.425已经不合理,有些小券商利用电子化来压低手续费竞争,现在却要限制最低三折,是不是要替大券商解套?
: 散户的交易成本又要增加了。
: 查询其它案例:https://www.ptt.cc/bbs/Stock/M.1461483294.A.DEB.html
: 大家还是要反应金管会一下,不然以后可能会砍到已开户,金管会真的管太多,我已经去跟金管会反应了。
: 推 f204137 : http://goo.gl/f2q4Q5 你一定看公文就是惹 10/24 15:22
: → f204137 : http://goo.gl/Btxb5L 美其名自律 意思就是勿乱杀~ 10/24 15:24
谢谢 f204137的链接提供,公函与法规内容我列在文末。
这个折扣议题,非常适合来讨论经济理论与法规。
经济理论
恶性价格竞争 https://goo.gl/Pv5NIk
恶性价格竞争的危害
  一是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是从长期来看,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阻碍行业发展与技术进步。
  四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税收大幅减少。 <<如果手续费降低,成交量会提高,
证交税反而会收更多。
  五是使市场竞争机制失效。
金管会管折扣的最好理由是防止恶性价格竞争,
而恶性价格竞争的最大缺点,就是损害消费者权益,
这在食品业很常见,黑心食品、假油就是这样来的。
证券业没有这问题,因为不会因为手续费便宜你就买到比较小张的台积电股票,
顶多是营业员的服务不佳,但这是相当大比例的投资人可以接受的。
而重视营业员服务的投资人,目前也还有地方下单。
法规
行政程序法第43条:
行政机关为处分或其他行政行为,应斟酌全部陈述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结
果,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并将其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
我们看看金管会有没有讲道理:
你1.68折太便宜、不合理、对其他券商不公平
我觉得很刚好啊,客户都很喜欢,其他券商也可以比照啊
你这样会赔钱
我们公司都分析过了,这是可以承受的,GOOGLE也很多年没赚钱
你不是GOOGLE
你也不是美国政府
你不懂你在做什么
我也不懂你在做什么
我比你还要爱你,雅芳比女人更了解女人
爱不是伤害,爱就给我自由
结论
合理猜测,券商工公会经常跟金管会靠腰活不下去,于是金管会的天才想出来:
1.活不下去,不会涨价(停止杀价)吗?
2.手续费太低,会显得证交税太高
不要怀疑,我们的公务员智商都很高,也要尊严滴。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裁处书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4年4月7日
发文字号:金管证券字第1040005974号
受处分人:新百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对受处分人予以警告处分。
事实及理由:
一、事实:受处分人未经本会核发台中分公司许可证照,即于台中分公司筹设地址上刊登
广告招揽业务,并以证券电子下单1.68折手续费招揽证券经纪业务,核已违反证券管理法
令。
二、理由:
(一)按“证券商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处罚外,主管机关并得视情
节之轻重,为左列处分︰一、警告”为证券交易法第66条第1款所明定;次按“证券商得
经营之业务项目,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证券商种类依本法及本标准之规定分别核定,
并于许可证照载明之;未经核定并载明于许可证照者,不得经营。”、“证券商经营业务
应以公平、合理之方式为之,收取费用应考量相关营运成本、交易风险及合理利润等,不
得以不合理之收费招揽业务。”分别为证券商设置标准第2条及证券商管理规则第5条第1
项所明定。
(二)经查受处分人104年1月28日于台中分公司筹备地址悬挂之布条载有未事先申报中华民
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之“手续费1.68折及开户专线”广告,核有未取得本会核发台中分公
司许可证照及申报开业前,即于台中分公司筹设地址从事广告招揽行为;此外,104年2月
13日前受处分人于公司网页刊登“证券电子下单1.68折 终身无条件 免圈存”之招揽行为
,显未考量相关营运成本、交易风险及合理利润,核有违反证券商设置标准第2条及证券
商管理规则第5条第1项规定。
(三)受处分人之行为已影响证券业务之正常执行,爰依据证券交易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处
分如主旨。
法令依据:证券交易法第66条第1款、证券商设置标准第2条及证券商管理规则第5条第1项
规定。
注意事项:
受处分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本处分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依诉愿法第58条第1项规定,
缮具诉愿书经由本会(新北市板桥区县民大道2段7号18楼)向行政院提起诉愿。惟依诉愿
法第93条第1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愿之提起并不停止本处分之执行。
正本:新百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受送达人:代表人○○○】
副本: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中华民国证
券商业同业公会
主任委员 曾 铭 宗
授权单位主管决行
中 华 民 国 104 年 4 月 7 日
法规名称: 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受托买卖有价证券手续费折让自律规则
公布日期: 民国 104 年 04 月 14 日
一、为加强会员自律,避免手续费折让造成恶性竞争,特订定本自律规则

二、会员对客户手续费折让,应订定手续费折让标准,并于实施前,向台
湾证券交易所申报备查,嗣后修正时亦同。
三、会员对客户手续费折让,应以月成交金额及固定户头为单位,折让金
额由会员与客户自由议订。
四、会员对客户折减收取之手续费,应确实入帐,并作为“手续费收入”
之减项。
五、会员应于送交客户之每月对帐单上,将当月折减金额明确表达,并依
客户别列册通报台湾证券交易所。
六、会员未依本自律规则之规定办理者,由台湾证券交易所报请本公会纪
律委员会处理。
七、本自律规则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奉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修正时
亦同。
作者: soaringwings (星)   2016-10-24 18:24:00
直接请立委访问团拜访金管会 国税局政务官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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