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乐升所受损害的写法

楼主: rebel (懒散型球风)   2016-09-09 23:02:34
※ 引述《patentx (专利叉叉)》之铭言:
: 投保中心给的表单第5页
: 是否不计手续费而写
: (128-45.75)*1000=82250
讨论点学术的东西
有看到投保中心给的表格的话 就会看到上面的损害求偿金额
我好奇的是 民法的精神不就是应该要跟损害者求偿实际金额吗
那为什么不是实际卖出金额 例如那天的跌停价
事实上那天从跌停到涨停都有 实际金额写介于两者之间应该都合理
是不是投保中心便宜行事 大家统一数字它更好处理?
另外很多人举了很多不太对的例子
民法应该是可以求偿对方对你的实际损害
这其中包括你所应得的部份 而不只是你的成本价
前阵子不是有台大生 打电话跟餐厅叫了一桌菜
最后等到收店 菜放太久只好倒掉
店家致电 台大生回答 "我又没去吃 你一开始有一桌菜 最后也是一桌菜 又没损失
为什么要我赔" 在网络上被干翻 最后道歉
有些东西 像食物 他本身的价值会随时间减损(权证的应该更了解我在说什么)
并不能以数量来判断
有价证券也是
再举例 我有一张威秀电影票 有人说要跟我买 最后放到票过期都不来拿
我当然可以主张这段期间的损失该由他赔偿
只要我能证明他真的有说过要用多少买下 例如有站内信之类
几百块大家可能就算了不追究 几十万又有白纸黑字的公开收购书
我认为受害者是应该主张自己受损的权益的
当然最后法官怎么判 能从百尺拿回多少资产 那就听天由命了
ps: 最后一段纯学术探讨 那如果你说乐生涨超过128 怎么办
我认为受害者还是有对百尺的损害求偿权益
只不过损失是负数 就没有必要多此一举求偿了
但有 "求偿的权益(力)" 这点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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