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3662 乐升

楼主: livethere (AAA)   2016-08-22 11:45:53
http://mops.twse.com.tw/mops/web/t162sb02
105/08/22 11:33:14公告的资讯,但怎么可以5日变8日呢?
1.公开收购期间届满之日期:
民国105年8月19日
2.公开收购人之公司名称:
百尺竿头数位娱乐有限公司
3.公开收购人之所在地:
新北市板桥区民生路一段33号12楼之2
4.被收购有价证券之公开发行公司名称:
乐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被收购之有价证券种类:
乐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6.公开收购期间:
105年6月1日~105年8月19日
7.以应卖有价证券之数量达到预定收购数量为收购条件者,其条件是否达成:
已经达成。公开收购人本次公开收购所定之最低收购数量为乐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
股38,000,000股,累积应卖股数已于105年8月17日超过前述最低收购数量;且投审会已
于105年7月22日核准本案,故本次公开收购条件均已成就。
公开收购人之受委任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105年8月17日依“收购办
法”第19条第1项及第26条第2项规定,代公开收购人于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告;百尺竿头
数位娱乐有限公司并于105年8月18日向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8.应卖有价证券之数量、实际成交数量:
于公开收购期间参与应卖之乐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份为61,569,548股,实际成
交数量为38,000,000股,应卖人共计30,663人次。
9.支付收购对价之时间、方法及地点:
(一)时间:本次公开收购将于公开收购期间届满后次日起算8个营业日内(含第8个营业
日),即105年8月31日以前(含105年8月31日)将收购对价支付予应卖人。
(二)方法:
一、对价支付方式:
现金对价支付方法:本次公开收购之现金对价,将委由受委任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汇款方式,汇入应卖人留存于证券商集中保管划拨帐户之银行帐户。倘银
行帐户有误,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汇款时,受委任机构将以禁止背书转让之即期支
票,以挂号邮寄之方式寄至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予受委任机构之应卖
人地址。
二、对价计算方式:
按公开收购人实际向各应卖人收购之股数,乘以每股应支付之收购对价(新台币128
元),即为收购对价。公开收购人支付收购对价时,将扣除应卖人依法应负担之证券交
易税、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证券经纪商手续费、银行汇款费用或挂号邮
寄支票之邮资,及其他支付收购对价所必要之合理费用,并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为
止。前述现金对价计算方式,将扣除证券交易税(千分之3)、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之应卖手续费(新台币40元)、汇款汇费(新台币10元)或邮资(新台币29元),
并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为止。
(三)地点:
公开收购之现金对价,将由受委任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入应卖人留存
于证券商集中保管划拨帐户之银行帐户或寄交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
之应卖人地址。
10.成交之有价证券之交割时间、方法及地点:
(一)时间:
应卖股份将于民国105年8月31日以前(含105年8月31日)由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办理交割。
(二)方法:
应卖股份已拨付入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收购专户者,将由“中国信托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收购专户”(帐号:37401000010)拨付入公开收购人之证券集
中保管划拨帐户。
(三)地点:
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一段83号5楼
11.其他应叙明事项:
百尺竿头公司为办理因应本次公开收购而进行增资之款项结汇与增资程序所需之作业时
间,预订于105年8月31日以前(含105年8月31日)完成交割。
上周公告105/08/17 18:41:44
3.因应措施:
本次公开收购尚未截止,公开收购人将持续公开收购乐升科技公司普通股至
105年8月19日下午3点30分止。提醒欲参与应卖之乐升科技股东,请尽速持
证券存摺与留存印鉴至原开户证券商处,办理应卖手续。
如有任何问题,请洽本次公开收购受委任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应卖咨询专线:(02)6636-5566(代理部)。
4.其他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规定事项:
(1)依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19条第4项规定,应卖人于
公开收购人为本公告后,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撤销其应卖。
(2)应卖股数已超过预定之收购数量,如无因假扣押、假处分等保全程序或
强制执行程序,或出现其他转让之限制,使已应卖股份视为自始未提出应卖,
且无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得停止公开收购之情事,本次公开收购将于
公开收购期间届满后5个营业日内(含第5个营业日)办理应卖股份交割及
收购对价支付事宜。
作者: endlesswaltz (This is 18% !!!)   2016-08-22 11:53:00
别急 8/32钱就会进户头了
作者: genius721105 (genius721105)   2016-08-22 14:40:00
帮他增资的是母公司到底有没有看说明书啊还有人一直跳针说增资要找谁增资的人就是百尺竿头的母公司时程怎样 是有跟你签约喔你要告他那条360不是合约你加油点去要要利息你去告看看 看谁理你 要告那条还有股票买卖的合约是开户时就签了所以不用买卖时再签一次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价证券管理办法第22条以这个申报为准有这条你也告不了他公开收购本来的风险你自己要清楚而且改这个只要主管机关不反对都是合理的而且说明书 11页在参与应卖之风险也有写 有重新申报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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