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免税天堂bye!反避税条款三读通过 一年可

楼主: sam8461 (N)   2016-07-12 22:52:42
※ 引述《a29976137 (billy)》之铭言:
: 1.原文连结(必须检附):
: http://m.cnyes.com/news/id/2110580?utm_campaign=20160712ea03&utm_medium=news&u
: tm_source=fbfan
就了解的部份回一下
: 2.原文内容:
: 立法院院会今(12)日三读通过反避税条款,为建立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
: ompany,CFC)及实际管理处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制度,以建构
: 更周延之反避税规定,未来在海外租税天堂成立受控外国公司(CFC)、或在台有实际管
: 理处所(PEM)的企业,其盈余也须课征营所税。根据财政部初审时估计,1年可增加60、
: 70亿元税收。
: 在建立CFC制度部分,为避免营利事业藉于低税负地区(如租税天堂)设立CFC保留盈余不
: 分配,以递延课税或规避税负,所得税法第43条之3明定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
: 持有设立于低税负国家(地区)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以上,或对该关系企业
: 具有重大影响力者,该营利事业股东应就该关系企业当年度盈余,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间
: 计算,认列投资收益课税。
以前公司喜欢在BVI 或是Labuan设纸上公司做控股用,但是实际没有营运功能,下面转投
资大陆的公司即使赚钱,受限于外汇管制或是公司意图的部份盈余都没有汇回。差别的点
在于国内母公司是透过认列损益的方式去认列大陆公司的获利,但是在税上因为属于未实
现损益,所以得以全数减除,也就是说,极端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透过外国免税天堂设
立在其他国家的子公司获利假设是一亿好了,在财务上母公司帐上的确是获利一亿,但是
在报税时的申报所得是零,这条主要在讲,如果你的纸上公司真的是纸上公司,没有实质
营运功能的话,你以前认列未实现损益不课税我现在要纳入课税了。
稽征上会有困难吗,我相信如果是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话应该是会有,但是这条法律很明
显是在抓大鱼,上市柜公司的所有转投资公司的损益全部都是要公告了,以后要查这个
税并不难,只要上公开资讯观测站抓财报看看后面的转投资资讯就可以课税,抓大放小
的意味浓厚。
: 财政部表示,为落实CFC制度精神,并兼顾征纳双方稽征遵循成本,订定豁免规定,明定C
: FC于当地有从事实质营运活动或当年度盈余低于一定标准者,排除适用。
这个就是稽征成本的考量,意思是你赚不多我也懒的跟你计较。
: 为正确反映CFC可供分配盈余,明定CFC各期亏损得于10年内自其盈余中扣除;并明定已依
: CFC制度认列收入课税之投资收益,于实际获配时不再计入课税,及提供国外税额扣抵机
: 制,以避免重复课税。
这就是指你如果你的国外公司有先亏钱,如果之后有赚钱的话可以让你先抵,另外如果
以前年度有因为这样被纳入课税的金额,等后续你盈余真的汇回或实现时可以让你抵税。
: 而建立PEM制度部分,为防杜PEM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藉于租税天堂登记设立境外公司,
: 转换居住者身分,规避应申报缴纳之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所得税法第43条之4明定依外
: 国法律设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国境内者,应视为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依
: 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及办理扣缴与填发凭单相关作业。
这个就比较像是所谓的F公司(现在改成ky??),明明是台湾的公司,可以因为税务的考
量,透过在国外设立公司来转换成非境内公司,也就是说,我公司其实厂房设备办公大楼
人员及营运都在台湾,可是就只是变成外籍公司来规避在台湾的税的话,这一块会被认定
是境内公司课税。
稽征上的情形,会看税局要怎么样去认定你的实质营运地,这点的确会有点困难,但是我
想如果你的公司实质营运在台湾,不管是人员、固定资产、或是与其他公司往来勾稽的记
录,应该还是有突破点在,因为虽然是外籍公司,如果如果实质营运在台湾,要完全不被
找到东西去认定好像也有点困难,所以所谓的F公司应该是最明显的target,原本的立意
应该是外籍的优秀企业来台挂牌,但实际上变成了台湾老板的避税手法。
: 财政部表示,近年来跨国企业藉于租税天堂进行租税规划移转利润,造成各国税基侵蚀,
: 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及20 国集团呼吁各国政府,应完善其国内租税法令,共同
: 建构完整的反避税网络,建立反避税制度已是全球化趋势,因此台湾应顺应国际潮流检视
: 现行法规,完善国内反避税制度。
: 3.心得/评论(必需填写满20字):
: 最近都找不到黑天鹅,不知道反避税条款会不会影响台股,50反都套满手了,该反弹了吧
: ......
总结,这个法可能不像大家所想的那么没有用,至少实务上要其他国家配合的需要应该
是还好,但由于两个东西都有很大的认定空间,所以我想以后应该是税务救济及诉讼的攻
防了,仅就所了解的凤毛麟角与大家分享,有错也请不吝指正。
作者: appleball200 (我带把的不要再把我了orz)   2016-07-12 2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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