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免税天堂bye!反避税条款三读通过 一年可

楼主: a29976137 (billy)   2016-07-12 21:22:34
1.原文连结(必须检附):
http://m.cnyes.com/news/id/2110580?utm_campaign=20160712ea03&utm_medium=news&u
tm_source=fbfan
2.原文内容:
立法院院会今(12)日三读通过反避税条款,为建立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
ompany,CFC)及实际管理处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制度,以建构
更周延之反避税规定,未来在海外租税天堂成立受控外国公司(CFC)、或在台有实际管
理处所(PEM)的企业,其盈余也须课征营所税。根据财政部初审时估计,1年可增加60、
70亿元税收。
在建立CFC制度部分,为避免营利事业藉于低税负地区(如租税天堂)设立CFC保留盈余不
分配,以递延课税或规避税负,所得税法第43条之3明定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设立于低税负国家(地区)关系企业股份或资本额合计达50%以上,或对该关系企业
具有重大影响力者,该营利事业股东应就该关系企业当年度盈余,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间
计算,认列投资收益课税。
财政部表示,为落实CFC制度精神,并兼顾征纳双方稽征遵循成本,订定豁免规定,明定C
FC于当地有从事实质营运活动或当年度盈余低于一定标准者,排除适用。
为正确反映CFC可供分配盈余,明定CFC各期亏损得于10年内自其盈余中扣除;并明定已依
CFC制度认列收入课税之投资收益,于实际获配时不再计入课税,及提供国外税额扣抵机
制,以避免重复课税。
而建立PEM制度部分,为防杜PEM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藉于租税天堂登记设立境外公司,
转换居住者身分,规避应申报缴纳之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所得税法第43条之4明定依外
国法律设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国境内者,应视为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依
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及办理扣缴与填发凭单相关作业。
财政部表示,近年来跨国企业藉于租税天堂进行租税规划移转利润,造成各国税基侵蚀,
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及20 国集团呼吁各国政府,应完善其国内租税法令,共同
建构完整的反避税网络,建立反避税制度已是全球化趋势,因此台湾应顺应国际潮流检视
现行法规,完善国内反避税制度。
3.心得/评论(必需填写满20字):
最近都找不到黑天鹅,不知道反避税条款会不会影响台股,50反都套满手了,该反弹了吧
......
作者: William74613 (小欧)   2016-07-12 22:09:00
就是讲得很厉害,实际上实施有困难,最后都无疾而终
作者: tipsofwarren (tipsofwarren)   2016-07-13 09:28:00
逃税不垃圾 浪费税金逼人避税才是混蛋
作者: oldchang1205 (...)   2016-07-13 11:32:00
这个法案根本脱裤子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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