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刚刚看过法院的判决文,有些部分觉得怪,还请各位股神解答。
判决文中说:“财政部仅于台新金之代表在彰银第24届股东会改选董事时,本来可以当选过半数董事席次即5席以上之董事席次,却因财政部之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台新金之代表无法足额当选时,始有构成违约之可能。”
如果台新金本来就可以当选过半,那还要财政部支持干嘛?
上次选举不就是因为财政部之不作为(不支持台新金人选)所以即使台新金有40%得票还是输掉啊。
所以我现在看不懂到底法院认为财政部的义务是什么?
如果认为财政部应该中立,应该在计算股权时先把财政部的18%扣掉,剩82%。而以台新金是否可以控制41%来计算,怎么又要求台新金要得到50%呢?
另外,法院不顾当时主政者认定与监察院报告,认为契约只有当次的效力,会不会太拘泥于文字了?
还是曾铭宗的见解比较合理,他认为林全应与台新金协商,看能不能改派董事或者让台新金继续买股,我认为这才是解决的方法,不要理法院判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