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在争的是 当初财政部出售彰银特别股时 有特别公告 谁买下这批特别股
作为彰银第二大股东的财政部就无条件支持得标者取得彰银经营权
台新标下来之后 也的确依此取得彰银9年过半的董监席次
但在最近一次选举 台新和财政部闹翻了
结果财政部用有争议的方式反而拿下彰银过半席次
台新则因为失去过半席次 要认列100多亿跌价损失 因此告上财政部不履行合约
所以整件事的争议 就简化为
"财政部当初说要给经营权 是一次性还是永久性?"
台新金说是永久性 还找了一堆名嘴和前财政部长背书 说这样会让外资以后不敢相信台湾
政府所作承诺 或是当初如果是淡马钖得标 财政部敢这么搞吗?
财政部说当初是一次性承诺 我还给了你当三届哎
如果你是法官 你会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