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乔鼎资讯: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发行一○四年度第一次员工认股权

楼主: Beee09 (小九)   2015-08-08 21:07:15
原文 网址: http://m.cnyes.com/news/article3.aspx?&id=20150807184535886037210
第二条 第11款
1.董事会决议日期:104/08/07
2.发行期间:于主管机关申报生效核准通知到达之日起一年内视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发行
,实际发行日期由董事长订定之。
3.认股权人资格条件:本公司及国内外由本公司直接(间接)转投资事业持股超过50%之子公
司全职员工为限。认股资格基准日由董事长决定,实际得为认股权人之员工及其所得认
股之数量,将参酌工作绩效、整体贡献或特殊功绩等,提报董事会同意。累计给予单一
认股权人得认购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一。
4.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单位总数:3,478单位。
5.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1,000股。
6.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新股总数或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
规定须买回之股数: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新股总数为3,478,000股。
7.认股条件(含认股价格、权利期间、认购股份之种类及员工离职或发
生继承时之处理方式等)之决定方式:
(一)认股价格:以本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当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格为认股价格,若
当日收盘价低于普通股股票面额时,则以普通股股票面额为认股价格。
(二)权利期间:
1.认股权人自被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可按下列时程行使认股权。认股权凭
证之存续期间为二年又三个月,认股权凭证及其权益不得转让,但因继承者不在此限。
本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届满后,未行使之认股权利视同弃权,认股权人不得再行主张其
认股权利。
认股权凭证授予期间 可行使认股权比例(累计)
届满2年 100%
2.认股权人自公司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后,遇有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等重大过失者
,本公司有权就其尚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并注销。
(三)认购股份之种类: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认股权人如因故离职,应于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内依下列方式处理:
1.自愿离职或依劳基法相关规定之解聘: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离职日起二个月内行使认股权利,但不得超过存续期间
;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离职或解聘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退休时,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除仍应于被授予认股权凭
证届满二年后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条第二项有关时程届满可行使认股比例之限制。惟
该认股权利,应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时起(以日期较晚者为主),
存续期间内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由继承人自死亡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认股权,但不得超过存续
期间。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4.受职业灾害残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职业灾害致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任职者,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离职时,
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除仍应于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条第二项有关时程届满可行使认股比例之限制。惟该认股权利,应自离职日起或被授予
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时起(以日期较晚者为主),存续期间内行使之。
(2)因受职业灾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时,继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认股权利。除仍应于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条第二项有关时
程届满可行使认股比例之限制。惟该认股权利,应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
二年时起(以日期较晚者为主),存续期间内行使之。
5.留职停薪:
依政府法令规定及遇个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赴国外进修等原因经由公司特别核
准之留职停薪员工,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留职停薪起始日起二个月内行使认
股权利,但不得超过存续期间;未具行使权利之认股权凭证得于复职后恢复权益,惟认
股权行使期间应依留职停薪期间往后递延,但仍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
6.依劳基法相关规定之资遣: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资遣生效日起二个月内行使认股权利,但不得超过存续
期间;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自资遣生效日起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7.调职:
因本公司营运所需,本公司之认股权人,经本公司核定需转任本公司关系企业者,其已
授予认股权凭证之权利义务均不受调职之影响。
8.认股权人或其继承人若未能于上述期限内行使认股权者,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五)放弃认股权利之认股权凭证处理方式:
对于放弃认股权利之认股权凭证,本公司将予以注销不再发行。
8.履约方式:以本公司发行新股交付。
9.认股价格之调整:
(一)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除本公司所发行具有普通股转换权或认股权之各种有价证
券换发普通股股份或因员工红利(酬劳)发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动时
(包含私募)(即办理现金增资、盈余转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资、公司合并、分割、现金
增资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及因非因库藏股注销之减资致普通股股份减少、合并或受让
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等),认股价格依下列公式调整之(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
四舍五入)。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已发行股数+(每股缴款金额 × 新股发行股数)/
每股时价】/ (已发行股数+新股发行股数)
1.已发行股数系指普通股已发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总数,并应减除本公司买回惟尚未
注销或转让之库藏股股数。
2.每股缴款金额如系属无偿配股或股票分割,则其缴款金额为零。
3.与他公司合并或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时,增资新股每股缴款金额为合并或受让他
公司股份基准日前45个营业日起,连续30个营业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盘价。
4.遇有调整后认股价格高于调整前认股价格时,则不予调整。
5.遇有调整后认股价格低于面额时,以每股面额为认股价格。
(二)认股权凭证发行后,本公司如有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占每股时价之比率超过百分
之一点五者,每单位认股价格依下列公式调整之(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
入)
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 × (1–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占每股时价之比率)
上述每股时价之订定,应以现金股息停止过户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
计算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为准。
(三)认股权凭证发行后,如遇非因库藏股注销之减资致普通股股份减少,应依下列公
式计算调整后认股价格(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调整后之认股价格 =
调整前之认股价格 × 减资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减资后已发行普通股股数
注:已发行股数系指普通股已发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总数,并应减除本公司买回惟
尚未注销或转让之库藏股股数。
10.行使认股权之程序:
(一)认股权人除依法暂停过户期间,及自本公司向台湾证券交易所洽办无偿配股停止
过户除权公告日、现金股息停止过户除息公告日或现金增资认股停止过户除权公告日前
三个营业日起,至权利分派基准日止之期间外,得依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订之时程行 
使认股权利,向本公司请求依本办法认购本公司新发行之普通股,并填具认股请求书,
向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代理部提出申请。
(二)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受理认股之请求后,通知认股权人缴纳股款至指定银行,认
股权人一经缴款后,即不得撤销认股缴款。
(三)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确认收足股款后,将员工认购之股数及员工姓名登载于本
公司股东名簿,并于五个营业日内以集保划拨方式发给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
股票自向认股权人交付之日起上市买卖。
(四)本公司将于每季结束后,向公司登记之主管机关申请已完成认股股份资本额变更
登记。
11.认股后之权利义务:认股权行使后之普通股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3.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4.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一)本办法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并报经主管机
关核准后生效,认股权凭证发行前如有修改时亦同。若于送件审核过程中,因主管机关
审核之要求而须做修正时,授权董事长修订本办法,嗣后再提董事会追认后始得发行。
(二)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三)本办法订于中华民国一○四年八月七日。
15.其他应叙明事项:无。
心得:地下18层到了吗。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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