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关于“配息但不除息”的可行性

楼主: iforever (..)   2015-07-25 20:47:57
※ 引述《mirce (枫叶)》之铭言:
: 就理论上来说 完全可行 但会计师跟国税局的业务量会增加 说明如下:
: 1.配息是公司拿出现金配给股东 保留盈余减少
: 除息则是调整股价净值比 以真实呈现配息后的状况
: 配息但不除息 则会造成股价净值比升高 而由市场自行调整
: 假如市场认为该股 股价净值比不值那么高 纵使不除息 依然会跌
: 但因为不除息的关系 参加者已取得真所得
: 不管之后涨跌 就是得课税 完全合情合理
: *但是大前提是 金融市场必须非常自由且健全 财政部跟金管会业务量增加*
: 2.但是为了遏止在基准日前大量买进的投机炒作
: 47055的sidkawn提出按持有时间比例给息的想法
: 此法可行 因为比例关系 上市柜公司没发出去的钱可以回冲
: 会计上增设回冲科目 加回保留盈余 股价净值比也就不会完全冲高
: 而长此以往 上市柜公司可能会满手现金 不知如何处理
: 因此可订定回冲金额的一定比例 作为犒赏员工的奖金
: *以上做法 乍看之下会因为发息部份的不完全 致使补充保费与未来长照保费的短收 因
: 此由各上市柜公司发给员工的奖金中补足 所以不会有差 而影响最大的扣抵减半则不受影
: 响政府的税收也可增加 只是会计师与国税局的业务会增加*
: ps:1.网络报税的情况下 只要修改程式即可
: 2.基准日到发息日近一个月 给会计师算出净值 也不算苛求
: 3.政府要多拿钱 就得各部会多做事 合情合理
: 4.这全是基于人性本善与市场自由的前提下 才可能实现
我认为,这完全是不可行的。
1.没有这么做的必要,现在的制度就会计算除权息参考价了。之所以要算参考价,就是
因为这是个有涨跌幅限制的市场,计算参考价的目的,就是最有效率的发挥价格发现
功能,如果有涨跌幅限制又不调整交易基准价,那么市场交易价格就常会因企业活动
而处于无效率的状况。白话一点想,在除权息前一天买跟除权息当天买,本来就不应
该是一样的价格,如果一样的话,卖方不就赚死了?又可以原价卖又可以拿权息?
反过来说,如果公司今天做减资,那照同样的逻辑交易基准价也不应该变高囉??
2.按时间比例给权息的想法,我认为会计上或许可行(因为会计科目上都是用总数的金额
计算),但实际上根本做不到。简单举个例子,3/1买了5张股票价格100元,7/1又买了
5张股票价格100元,公司公告8/1要除权息,如果我7/10号卖出股票,为了不影响我的
权益,不就必须向券商指定我要卖的是"7/1买的股票",而不是"3/1"的喔!?
这样的难度就高了,如果要在这边规定一定得要用"先进先出"计算,那融资可以指定
冲销的不就又不公平?
3.承上,按时间比例给权息最大的问题有二,一是你户头持有的股票实际价值,会随着
离除权息交易日越远而越高,而越接近除权息交易日买的则实际价值越低,假若同样
的股票用同样价格买到,却只是因为距离除权息交易日远近而造成价值的差别,那也
是完全无法理解的一件事。况且问题二是"必须分户计算每个户头持有的股数及持有时
间",要算这个,就必须定义"谁持有"、"持有天数",举凡汇拨、标借、借券等凡是牵
涉到存券拨转的情况都很难算,更别说如果是开证券支付凭单该怎么算?
这么做第一个累死的一定是股务跟集保公司,而且我想连投资人自己都很难算出来。
4.我看不懂需要回冲的问题..因为股票如果不是公司库藏掉,就是在市场上的某个人手
上存在,你在除权息前的某一天卖掉,那就代表某个人买走,站在每股来看,不过就
是365的几天属于A、几天属于B的问题。而除权息时公司公告的可参与除权息股数、
除息金额或分配股数,都是固定的,所以应该不存在这种问题。
5.不太懂这跟金融市场自由、健全及人性本善有什么关系?如果不想些奇怪的手段干预
交易价格,本来市场就会相当有效率且合理的去反应。
6.结论,如果不想看到除权息后价格变低,那么最合理的方式就是取消涨跌幅限制,
这样自然没有需要计算参考价的必要,就像现在兴柜股票一样,反正除权息时推荐券
商会自然从报价中去扣除(当然报价驱动的市场,跟上市柜的委托单驱动有点不一样),
以上一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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