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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内容:中钢:公告本公司处分厂房
2014/12/23 钜亨网提供
第二条 第20款
1.标的物之名称及性质(如坐落台中市北区XX段XX小段土地):厂房:位于高雄市小
港区大人宫段1001地号2.事实发生日:103/12/23~103/12/233.交易单位数量(如XX平
方公尺,折合XX坪)、每单位价格及交易总金额:厂房一栋,交易总金额:新台币
125,537,430元4.交易相对人及其与公司之关系(交易相对人如属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关系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中钢精密金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关系人
5.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者,并应公告选定关系人为交易对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转之所有人、
前次移转之所有人与公司及交易相对人间相互之关系、前次移转日期及移转金额:厂房
售予中钢精密金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做为其钛/镍/不锈钢中厚板精整线使用
6.交易标的最近五年内所有权人曾为公司之关系人者,尚应公告关系人之取得及处分日
期、价格及交易当时与公司之关系:不适用
7.预计处分利益(或损失)(取得资产者不适用)(递延者应清单说明认列情形):无
8.交付或付款条件(含付款期间及金额)、契约限制条款及其他重要约定事项:依买卖契
约条款付款
9.本次交易之决定方式(如招标、比价或议价)、价格决定之参考依据及决策单位:交易
决定方式:议价价格决定之参考依据:依原兴建该厂房实支成本加计资本化利息计算。
决策单位:董事会
10.专业估价者事务所或公司名称及其估价金额:不适用
11.专业估价师姓名:不适用
12.专业估价师开业证书字号:不适用
13.估价报告是否为限定价格、特定价格或特殊价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价报告:是
15.尚未取得估价报告之原因:不适用
16.与交易金额比较有重大差异原因及会计师意见:无
17.经纪人及经纪费用:无
18.取得或处分之具体目的或用途:供中钢精密金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及营运使用
19.本次交易表示异议之董事之意见:无
20.本次交易为关系人交易:是
21.董事会通过日期:民国103年12月23日
22.监察人承认或审计委员会同意日期:民国103年12月23日
23.本次交易系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否
24.依“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之价格:不适用
25.依前项评估之价格较交易价格为低者,依同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评估之价格:不适用
26.其他叙明事项:本案于103.12.3经详崴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并认为上述交易价格尚称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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