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到底标的文犯不犯法?

楼主: microsugar (微甜)   2014-07-21 15:36:11
※ 引述《uyiewnil ()》之铭言:
: 我曾经寄信问金管会在blog上公开分析股票合不合法
: 金管会回函如下
: X先生, 您好:
:   有关 台端以电子邮件询问事项,回复如下:
: 一、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4条第1项规定,证券投资顾问系指直接或间接自委任人或
: 第三人取得报酬,对有价证券、证券相关商品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项目之投资或交易有
: 关事项,提供分析意见或推介建议;次依同法第6条第1项,非依本法不得经营证券投资顾
: 问业务,倘有未经许可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负同法第107条规定之刑事责任。所询
: 于网络blog对投资人提供股票基本面分析,如仅从事证券投资之讲习、教学或理财心得分
: 享,并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个别有价证券之价值分析或推介建议为目的(含客观上有导致对
: 个别有价证券提供价值分析或推介建议之实质效果),则尚无涉非法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业
: 务之情事。
: 二、另依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项第6款规定,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有价证券,不得
: 有意图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前揭不法行为之构
: 成要件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图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客观上有散布留言或
: 不实资料之行为,因此网络blog言论需就行为人论述内容有无事实根据、是否具合理推论
: 依据、是否具煽动性或警告性及交易情形等相关因素,综合研判其有无意图影响股价而散
: 布流言或不实消息之情事。
: 三、至是否涉及非法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或有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意图影响集中交易
: 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等情,而应负投信投顾法第107条第1款或证券交易法第171条规定
: 之刑事责任,系属司法单位认事用法权责,应由法院依据个案具体情节予以认定。
: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敬上
: 简单来说,没有收取报酬就不会违反投顾法
: 但是!如果有意图影响股价行为还是会违反证券交易法
: 那怎样叫意图影响股价呢?
: 这封回函他只有提到两点,散布流言、散布不实资料
: 不过在金管会网站上还有一个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于传播媒体从事证券投资分析问答集
: 里面提到不得提进出价位、做多做空、目标价价差、支撑压力点位
: 否则会会违反投顾法,但是如果是免费公开提这些讯息,我就不知道适不适用了
我认为,如果是“从严认定”,这并不是单单有无收取报酬的问题
从这份回复内容来看,有无收取报酬比较直接相关的是投顾法的相关规定
但投顾法的范围并没有这么小,有无执照也是要件之一,还有其他相关
所以这部分仍然有踏到红线的疑虑
另外,是否有“意图影响股价”这部分的认定,绝对是由主管机关与司法认定
这时就不是自己说有没有可以解决的事情了
以在网络上的生态而言,基本上我相信如果没有人检举
那么主管机关是不会去理会的,毕竟这是拿大砲打小蚂蚁的事情
但如果有心人想整人,或是当天心血来潮,投递了个检举信件
这就很难说了,恐怕就会开始走入相关程序
先由主管机关认定有没有违反相关法令,如果认为没有,那就没事
如果认为违反了,接着就是移送。
单以在ptt的情况,若真的走到移送,我相信被移送的人
应该也是可以全身而退,毕竟这儿的情况都是超小等级的奈米散户为主
然而免不了的,劳民伤财、伤神费心(到法院,敢不请律师吗?)
最后最可能的情况应该是不起诉或是换个缓起诉(态度良好)
只是,当真的跑过一次这样子的流程,也被折腾个半死了
如果遇到比较....,谁敢保证一定可以不起诉或换得缓起诉
那么真枪实弹在法院攻防下来,人没死,心已死
就法论法
在这儿只单纯提出标的,基本上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
如果有提到方向和价位,那么就毛毛的了
(这也是为什么个人我打死不提价位的原因)
ptt上什么样的人都有,谁知道会出什么样子的事情(我就忙过一回,累死人啊)
某种程度来说,我会希望板规要改一改,不然哪天出事情,真的没玩没了
只是不能提标的文,那么板上的文章起码要少一半
别忘了一点,还有所谓的连带责任,这不是危言耸听,也是大家都知道的
所以在第一线管理的板主,虽然不是直接相关
说实在谁也不敢保证一定会没事情
只能说,这类的事,没事都没事,有事的话没完没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