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到底标的文犯不犯法?

楼主: uyiewnil   2014-07-21 14:52:21
我曾经寄信问金管会在blog上公开分析股票合不合法
金管会回函如下
X先生, 您好:
  有关 台端以电子邮件询问事项,回复如下:
一、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4条第1项规定,证券投资顾问系指直接或间接自委任人或
第三人取得报酬,对有价证券、证券相关商品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项目之投资或交易有
关事项,提供分析意见或推介建议;次依同法第6条第1项,非依本法不得经营证券投资顾
问业务,倘有未经许可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负同法第107条规定之刑事责任。所询
于网络blog对投资人提供股票基本面分析,如仅从事证券投资之讲习、教学或理财心得分
享,并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个别有价证券之价值分析或推介建议为目的(含客观上有导致对
个别有价证券提供价值分析或推介建议之实质效果),则尚无涉非法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业
务之情事。
二、另依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项第6款规定,对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有价证券,不得
有意图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前揭不法行为之构
成要件为行为人主观上有意图影响集中交易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客观上有散布留言或
不实资料之行为,因此网络blog言论需就行为人论述内容有无事实根据、是否具合理推论
依据、是否具煽动性或警告性及交易情形等相关因素,综合研判其有无意图影响股价而散
布流言或不实消息之情事。
三、至是否涉及非法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或有散布流言或不实资料意图影响集中交易
市场有价证券交易价格等情,而应负投信投顾法第107条第1款或证券交易法第171条规定
之刑事责任,系属司法单位认事用法权责,应由法院依据个案具体情节予以认定。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敬上
简单来说,没有收取报酬就不会违反投顾法
但是!如果有意图影响股价行为还是会违反证券交易法
那怎样叫意图影响股价呢?
这封回函他只有提到两点,散布流言、散布不实资料
不过在金管会网站上还有一个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于传播媒体从事证券投资分析问答集
里面提到不得提进出价位、做多做空、目标价价差、支撑压力点位
否则会会违反投顾法,但是如果是免费公开提这些讯息,我就不知道适不适用了
作者: fish19831012 (fishs)   2014-07-21 14:55:00
答对了 我本来要说 部要说到数字 会比较安全你说到数字 就会比较麻烦 所以境可能不要打目标价我意思说 部要打目标价 楼上那偏+BG 就有说会长到哪你可以说 你买哪档股票 看多看空 但目标价部要打就好当然不会怎么样阿 不过 有时候 部要没事找事做
作者: callmeanswer (80抠)   2014-07-21 16:31:00
!!!!!!!!!!!!!!!!!!!!!!!!!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