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阿鼻最新动态....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4-07-19 16:15:06
※ 引述《moodhunter (股市槟榔园_战斗2号)》之铭言:
: ※ 引述《realatlantis (Paul)》之铭言:
: : 最有效率的解燃眉之急~就是先还这位女弟子钱
: : 30w~再没钱应该也凑的出来~
: : 不过事情爆发以后~弟子们口耳相传 就会造成挤兑
: : 可以继续看下去
: 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
: 第 107 条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千
: 万元以下罚金:
: 一、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全
: 权委托投资业务或其他应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业务。
: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或代理募集、销售境
: 外基金。
: 阿鼻有粉丝力挺了,指称为借贷,而阿鼻自始至终都以借贷为名
: 就是要规避刑罚
: 研究过的喔~
以为凹成借贷就没有事了吗?
更重的违法吸金罪在后面等着他喔?
第 29 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受托经理信托资金、公
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
违反前项规定者,由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司法警察机关取缔
,并移送法办;如属法人组织,其负责人对有关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前项任务时,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缔者之会计帐簿及文件,并得拆除
其标志等设施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第 29-1 条
以借款、收受投资、使加入为股东或其他名义,向多数人或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项或吸收资金,而约定或给付与本金显不相当之红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报酬者,以收受存款论。
第 125 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
台币一千万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罚金。其犯罪所得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者,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千五百万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罚金。
经营银行间资金移转帐务清算之金融资讯服务事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
而擅自营业者,依前项规定处罚。
法人犯前二项之罪者,处罚其行为负责人
这里有一个现成的案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528/406110/
作者: realatlantis (Paul)   2014-07-19 16:19:00
只要付利息 就是收受存款~ 所有理由都没用不过很多代操的人 好像都不怕这条法律 我真的觉得需要杀鸡儆猴 否则 对我们这些乖乖不收钱代操的人 公平吗(我只有有时候帮我亲戚买股票 也没收钱)我才没要招生~招生那么累~我最讨厌处理"人"的事了我是自闭宅 只喜欢股票 跟奇皇后ㄛ我推文说的是收钱代操 这篇讲的是低利率借款 好像不太一样 反正总之 什么收钱代操的 也去抓一抓啦~
作者: sliverstream (Jabulani)   2014-07-20 06:02:00
2楼笑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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