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3555 擎泰 员工认股权凭证

楼主: TwoBillion (收购统一发票)   2013-11-08 19:23:40
1.原文连结:http://bit.ly/1beXAjv
2.内容:
日 期:2013年11月08日
公司名称:擎泰科技 (3555)
主 旨:本公司董事会通过民国102年第一次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及认股办法
发言人:李哲宇
说 明:
1.董事会决议日期:102/11/08
2.发行期间:于主管机关核准申报生效通知到达之日起一年内,得视实际需求一次
或分次发行,实际发行日期由董事长订之。
3.认股权人资格条件:
以本公司及国内外子公司全职正式员工为限。认股资格基准日由董事长决定。实
际得为认股权人之员工及其得认股数量,将参酌服务年资、职等、工作绩效、整体
贡献、特殊功绩或其它管理上需参考之条件等因素,由董事长核定后,提报董事会
决议。但认股权人违反本公司劳动契约、工作规则或公司规定时,本公司得依情节
之轻重撤销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本公司依“发行人募集
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五十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
给予单一员工得认购股数,加计其累计取得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合计数,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千分之三,且加计本公司依“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
理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员工得认购股
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一。
有关前述子公司之认定依照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民国96年12月26日金管证一字第
0960073134号函规定。
4.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单位总数:5,500,000单位。
5.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
本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总额为5,500,000单位,每单位员工认股权凭证得认购本
公司一股之普通股,因认股权行使而需发行之新普通股新股总数为5,500,000股。
6.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新股总数或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
规定须买回之股数:5,500,000单位。
7.认股条件(含认股价格、权利期间、认购股份之种类及员工离职或发
生继承时之处理方式等)之决定方式:
(一)认股价格:认股价格不得低于发行日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收盘价。上述认股价
格如低于普通股股票面额时,以普通股股票面额为认股价格。
(二)权利期间:本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为四年,此一期间内不得转让,但因继
承者不在此限。届满后,未行使之员工认股权凭证视同放弃,认股权人不得再行主张
其认股权利。
认股权人除被撤销其全部或部分之认股数量外,自被授予本员工认股权凭证届满两
年后,可依下列时程行使其认股权利:
1.自被授予本员工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可就被授予之本员工认股权凭证数量之
百分之五十为限,行使认股权利。
2.自被授予本员工认股权凭证届满三年后,可就被授予之本员工认股权凭证数量之
百分之百,行使认股权利。
(三)认购股份之种类: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认股权人如因故离职,应于本员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内依下列方式处理:
1.自愿离职或依劳基法相关规定之解雇:
已具行使权之员工认股权凭证,应自离职日起30日内行使认股权利,若适逢本办法所
定不得行使认股期间,其行使期间自得行使之日起,按无法行使之日数顺延之,未于
前述期间内行使权利者,视同放弃其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之员工认股权凭证,于离
职当日即丧失一切权利义务。
2.退休:
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退休时,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除仍应于被授予认股权
证届满二年后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条第二项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该认股权利,应自退
休日起或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时起(二者较晚者),一年内行使之,未于前述期
间内行使权利者,视同放弃其认股权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权之员工认股权凭证,由继承人自认股权人死亡日起一年内行使认股权利,
未于前述期间内行使权利者,视同放弃其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之员工认股权凭证,
于认股权人死亡日即丧失一切权利义务。
4.职业灾害:
(1)因受职业灾害致无法继续任职者,于离职时,可以行使全部认股权利,除仍应于被
授予认股权证届满二年后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条第二项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
有规定者,不在此限。此外,该认股权利,应自离职日或被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届满
二年(二者较晚者) 起一年内行使之,未于前述期间内行使权利者,视同放弃其认股
权利。
(2)因受职业灾害致死亡者,已被授予之本员工认股权凭证,于认股权人死亡时,继承
人可以行使认股权人剩余之全部认股权利,除仍应于被授予认股权证届满二年后方
得行使外,不受本条第二项比例行使之限制。惟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此外,
该认股权利,应自死亡日或被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二者较晚者)起一年内
由继承人行使之,未于前述期间内行使权利者,视同放弃其认股权利。
5.调职:
如认股权人请调至关系企业或其他公司时,其员工认股权凭证应比照本项第一点关
于自愿离职或依劳基法相关规定解雇之方式处理。惟因本公司营运所需,经本公司
指派转任本公司关系企业或其他公司之员工,其已授予之员工认股权凭证不受转任
之影响。
6.留职停薪:
凡经本公司核准办理留职停薪之认股权人,其已具行使权之员工认股权凭证,应自留
职停薪起始日起30日内行使认股权利,若适逢本办法所定不得行使认股期间,其行使
期间自得行使日起,按无法行使之日数顺延之,未于前述期间内行使权利者,视同放弃
其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之员工认股权凭证,自复职日起回复其权利,惟本条第二项
之行使时程仍应按留职停薪期间往后递延之,但行使期间仍以存续期间为限。
7.资遣: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应自资遣生效日起30天内行使认股权利,若适逢本办法所
定不得行使认股期间,其行使期间自得行使日起,按无法行使之日数顺延之,未于前
述期间内行使权利者,视同放弃其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自资遣生效
日起即失效,但经董事长另行核定其认股权利及行使时限者,不在此限。
8.其它终止雇佣关系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约定之终止雇佣关系或雇佣关系调整,依本条第二项所规定之权
利期间及权利行使时程行使认股权利或得由董事长核定其认股权利及行使时限。
9.认股权人或其继承人若未能于本条前述期间内行使者,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五)存续期间届满后,未行使之认股权视同放弃。认股权人不得再行主张其认股权利。
(六)对于放弃认股权利或经本公司撤销之本员工认股权凭证,本公司将予以注销不再
发行。
8.履约方式:由本公司以发行新股交付。
9.认股价格之调整:
(一)本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后, 除本公司所发行具有普通股转换权或认股权之各种
有价证券换发普通股股份、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或因员工红利发行新股者外,遇
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动时(即办理包含以募集发行或私募方式办理之现金增资
、盈余转增资、资本公积转增资、公司合并、公司分割、受让他公司股份、股票分
割及办理现金增资参与发行海外存托凭证等),认股价格应依下列公式及原则调整(计
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已发行股
数)+(每股缴款金额×新股发行股数÷每股时价)]÷(已发行股数+新股发行股数)
1.“已发行股数”系指普通股已发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总数,并应减除本公司已买
回惟尚未注销或转让之库藏股数。
2.“每股缴款金额”如系办理无偿配股或股票分割时,则其金额为零。
3.若系属合并增资发行新股者,则其每股缴款金额为合并基准日前依消灭公司最近期
会计师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表计算之每股净值乘以换股比例。如系受让他公司股份发
行新股,则每股缴款金额为受让之他公司最近期会计师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表计算之
每股净值乘以换股比例。
4.遇有调整后认股价格高于调整前认股价格时,则不予调整。
5.上述每股时价为再发行(或私募)之各种有价证券之除权基准日、定价基准日、股票
分割基准日或私募有价证券交付日之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之简
单算术平均数择一计算。
(二)认股权凭证发行后,本公司若有发放现金股利,认股价格依下列公式调整之(计算至
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
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占每股时价之比率若有超过百分之一点五者,应按所占每股时价之
比率于除息基准日按下列公式调降认股价格:调整后认股价格=调整前认股价格×(1-发
放普通股现金股利占每股时价之比率)
上述每股时价之订定,应以现金股息停止过户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择一
计算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为准。
(三)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后,遇有非因库藏股注销之减资,致普通股股份减少时,应依下列
公式计算调整后认股价格(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调整后认股价格=调
整前认股价格×(减资前已发行股份/减资后已发行股份。
(四)因上述认股价格之调整,致调整后之认股价格低于普通股股票面额时,以普通股股票
面额为认股价格。
10.行使认股权之程序:
(一)认股权人除法定暂时停止过户期间,及本公司无偿配股停止过户日、现金股息停止
过户日或现金增资认股停止过户日前十五个营业日起,至权利分派基准日止,办理减资
之减资基准日起至减资换发股票开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请求认购外,得依本办法第
六条第二项所订时程行使权利,并填具认股请求书,向本公司股务代理人永丰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提出认股申请。
(二)本公司股务代理人永丰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受理认股请求后,通知认股
权人至指定银行缴纳股款,认股权人一经缴款后,即不得撤销认股缴款。
(三)收齐股款后,本公司股务代理人永丰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将其认购股数
登载于股东名簿,于五个营业日内以帐簿划拨交付本公司新发行之普通股,并以不印制实
体方式为之。
11.认股后之权利义务:本公司因认股权行使所发行之普通股,其权利义务与本公司普通股
股票相同。
12.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3.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4.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一)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报经
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二)若于送件审核过程中,因主管机关审核之要求而须做修正时,授权董事长修订本办法,
嗣后再提董事会追认后始得发行。
(三)本办法业经主管机关申报生效而尚未发行前,如其主要内容有变更时,应经董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过二分之一之同意,并即检具董事会议事录及修正
后相关资料,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公告之。
(四)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15.其他应叙明事项:无。
3.心得/评论(必需填写):
2013年10月合并营收7254.6万元 年增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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