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参考而已,不是在说蚁大个案
我真的觉得我超佛心的
1.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
第4条(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及业务种类)【相关罚则】第四项~§111
本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指直接或间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报酬,对有价证券、证
券相关商品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项目之投资或交易有关事项,提供分析意见或推介建议
。
本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指经主管机关许可,以经营证券投资顾问为业之机构。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之业务种类如下: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二、全权委托投资业务。
三、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有关业务。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之业务种类,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准。
第107条(罚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
金:
一、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全权委托投资
业务或其他应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业务。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或代理募集、销售境外基金。
2.期货交易法
第八章 罚 则
第112条(处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一、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货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业务者。
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货结算机构者。
三、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者。
四、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杠杆交易商者。
五、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货信托事业、期货经理事业、期货顾问事业或其他期货服
务事业者。
六、期货信托事业违反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募集期货信托基金者。
七、违反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或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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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代操没关系,没有募集资金没关系
给了讯息拿钱,非常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