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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1 01:01:351.原文连结: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934857.shtml
2.内容:
【中央社╱台北31日电】
2013.05.31 09:08 pm
台湾高等法院指红火案是重大财产犯罪,今天依银行法的银行负责人背信罪,判处前中信
金副董事长辜仲谅9年8月徒刑。
辜仲谅涉犯银行法背信罪、证券交易法董监背信罪及刑法背信罪的要件,法官依重法优于
轻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规竞合法则,依银行法背信罪判刑。
辜仲谅等中信金高层主管,被控于民国94年间买进兆丰金股权及大量连结兆丰金股票的结
构债,并指示亲信在香港成立资本仅1美元的纸上“红火”公司,在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中信金收购兆丰金股权后,由红火赎回结构债,赚得新台币逾10亿元价差。
台北地检署96年间起诉中信金前财务长张明田、前法务长邓彦敦、前财务副总林祥曦,辜
仲谅则因未到案遭通缉。
高院认为,辜仲谅当时身兼重要职务、是知名银行家,张明田、邓彦敦、林祥曦原分别为
重要部门主管,应具高度职业道德,却架空中信银行董事会、规避内控规定,擅自处分银
行重大资产,再投入钜资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借此套利,扰乱金融秩序。
又辜仲谅等人犯后否认犯行,全盘诿责于在逃共犯,称一切都是为了中信银行、中信金控
的最佳利益,使红火公司成为私人金库,是“重大财产犯罪”。
高院依银行法第125条之2第2项银行负责人背信罪,判处辜仲谅有期徒刑9年8月,并科罚
金新台币1亿5000万元,罚金得易服劳役;判处张明田8年6月徒刑,并科罚金5000万元,
罚金得易服劳役;邓彦敦被判刑7年6月、林祥曦被判刑8年。
全案一审时,辜仲谅被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9年、张明田被判刑8年、邓彦敦被判处7年2月
徒刑、林祥曦被判刑7年6月;张、邓、林被诉违反证券交易法的内线交易及相对委托部分
均无罪。
全文网址: 红火案属重大犯罪 二审重判 | 法律前线 | 社会新闻 | 联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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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心得/评论(必需填写):
中信金表示: 支持同仁上诉.......
所以中信金董事会到底觉不觉得这些人的行为损害中信金的利益?
虽然相关损失已经由当年度的董事会支付给中信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