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劳保延到65岁 逾龄工作照保 (更正挖错的新闻)

楼主: voucher (PASTA)   2012-12-04 20:12:37
1.原文连结:
http://tw.money.yahoo.com/news_article/adbf/d_a_121120_24_3htbi
2.内容:
立法院会昨天三读通过《劳工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将劳保强制纳保年龄上限,从
六十岁延后到六十五岁,并明定六十五岁以上劳工也能继续投保,以维护民众工作权益。
三读条文并增订,若劳保局逾期给付保险金,逾期部分应加给利息。
先前劳保条例投保强制纳保年龄上限为六十岁,但劳基法规定,劳工强制退休年龄为六十
五岁,中间出现五年空窗期,引发争议。新通过的劳保条例规定,十五岁到六十五岁劳工
,都应强制纳劳保,比照《劳基法》中强制退休年龄延至六十五岁的规定。劳委会粗估有
两万人受惠。修法并增加,年满六十五岁以上在职劳工,也可继续纳保。
劳保局劳委会劳保处长表示,六十岁后初次投入职场的中高龄劳工亦可望受惠,这类劳工
包括从军公教退休后转入劳动职场者。但若已请领老年给付,六十岁后又返回职场只能加
保职灾保险,不能再保劳保。
民国八十七年曾发生案例,一名郭姓劳工死亡后,家属向劳保局申请给付,但劳保局认定
雇主在郭姓劳工生前就积欠劳保费,因此拒绝给付。大法官会议释字五六八号解释,认定
劳保条例施行细则违宪,但家属仍未获利息补偿,再度申请释宪。大法官再做出释字六八
三号解释,认定劳保局应给劳工利息。
新通过的劳保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保局核定劳保保险给付后,应于十五日内给付,年
金给付应次月底前发给。若发生规责于劳保局的逾期给付状况,逾期给付部分应加计利息

提出劳保条例修正案的国民党立委蔡锦隆表示,劳保投保年龄与劳基法退休年龄不同步,
造成五年空窗期,也导致许多中高龄劳工就业后,成为没有保障的“打黑工”,出现无劳
保可保的窘境。一旦发生职灾,这些劳工往往求偿无门,现在通过此案,这些中高龄劳工
就业权益获得保障,是应有劳工权益。
外界担心,强制加保年龄延长后,雇主负担势必跟着增加,恐将降低雇主聘用中高龄劳工
意愿。石发基表示“不要过度负面想法”。
3.心得/评论(必需填写):
老官员多A五年$、还能罢站5年王位、青年人挑战越来越大了
有没有劳保延后概念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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