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股利为何会大于盈余?

楼主: IanLi (IanLi)   2012-09-16 00:53:01
: ※ 引述《leon99 (李奥)》之铭言:
: 我刚刚查2331,他100年的盈余才0.36(来源还很有问题)
: 但今年的股利却能发到2.47元
: 照理说法定公积10%提完也才0.32可以发吧??
: 怎么会发到2.47元这么夸张的数字?
: 请各位给我解答,谢谢
序号 4 发言日期 101/05/11 发言时间 18:45:34
发言人 代理发言人江宜洁 发言人职称 处长 发言人电话 (02)2162-1177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资本公积发放现金相关事宜。
符合条款 第 14 款 事实发生日 101/05/11
1.董事会决议日期:101/05/11
2.发放股利种类及金额:
资本公积发放现金NTD2,508,370,625(每股配发新台币2.12元)。
3.其他应叙明事项:
101/3/29董事会决议配发现金股利新台币414,117,792元(每股配发新台币0.35元),
101/5/11董事会决议以资本公积发放现金NTD2,508,370,625(每股配发新台币2.12元
),合计每股发放现金新台币2.47元。
推 cocopupu :啊就 … 拿老本来配 XD 09/15 21:42
推 fly74 :2331:我想降低净值是不行逆? 09/15 21:51
→ sshjj :看看董事长是谁 就大概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09/15 22:01
推 rupcj8 :卖土地很爽耶 09/15 22:07
推 alex2000 :拿保留盈余来配阿 09/15 22:19
→ leon99 :刚刚长辈叫我帮他看,看了之后希望他快点卖掉... 09/15 22:19
→ twtwman :因为大同是最大股东~发现金股利给母公司解决财务 09/15 22:25
→ yanki826 :累积保留盈余不发放 依规定还要在课税 多发一点不错 09/15 23:02
→ yanki826 :我记得是这样... 09/15 23:02
大致上(有调整项)上是该年期末结算未分配盈余才需要课 10%营所税
不然保留在帐上年年课税还得了早就被抗议了
所得税法第66条之9(未分配盈余之课税)
  自八十七年度起,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征百
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
  前项所称未分配盈余,自九十四年度起,系指营利事业当年度依商业会计法规定
处理之税后纯益,减除下列各款后之余额:
  一、(删除)
  二、弥补以往年度之亏损及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次一年度亏损。
  三、已由当年度盈余分配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
  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由当年度盈余提列之法定盈余公积,或已依合作
社法规定提列之公积金及公益金。
  五、依本国与外国所订之条约,或依本国与外国或国际机构就经济援助或贷款协
议所订之契约中,规定应提列之偿债基金准备,或对于分配盈余有限制者,
其已由当年度盈余提列或限制部分。
  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规定由当年度盈余给付之董、理、监事职工红利或酬
劳金。
  七、依其他法律规定,由主管机关命令自当年度盈余已提列特别盈余公积或限制
分配部分。
  八、依其他法律规定,应由税后纯益转为资本公积者。
  九、(删除)
  十、其他经财政部核准之项目。
  前项第三款至第八款,应以截至各该所得年度之次一会计年度结束前,已实际发
生者为限。
  营利事业当年度之财务报表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者,第二项所称之税后纯益,应以
会计师查定数为准。其后如经主管机关查核通知调整者,应以调整更正后之数额为准

  营利事业依第二项第五款及第七款规定限制之盈余,于限制原因消灭年度之次一
会计年度结束前,未作分配部分,应并同限制原因消灭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计算,加征
百分之十营利事业所得税。
中华民国96年5月30日修正公布
推 foolwind :前年的盈余在今年不发放 要多课10%的税 09/15 23:21
→ Howard1984 :去年刚修的公司法第241条第1项~~~ 09/15 23:36
第241条(公积之使用~依股份比例发给新股或现金)
  公司无亏损者,得依前条规定股东会决议之方法,将法定盈余公积及下列资本公
积之全部或一部,按股东原有股份之比例发给新股或现金:
  一、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之溢额。(编按:在此指的是资本公积)
  二、受领赠与之所得。
  前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于前项准用之。
  以法定盈余公积发给新股或现金者,以该项公积超过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五之
部分为限。
中华民国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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