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准上市股票 贩售法律

楼主: kkkppp (星星给予仰望者光芒)   2012-09-13 09:25:50
公开发行公司、公开招募募集设立的公司、依证交法公开募集有价证券之公司,依函释
(http://tinyurl.com/9o9v4hr ),确实是不能委托证券商以外的机构销售股份。
1.推销股票,可分成公开募集和私募,前者应依法申报生效后始得为之,不然属非法募
集。依法申报生效,且依法备妥文件、符合程序,则招募即属合法。(见补充1、2)
如何判断公开募集是否已申请核准:公司必需将金管会核准文号加注在认股书上,若
没有这核准文号,应该就是未经申请公开发行核准。
至于私募:公开发行公司需依证交法、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债或股票进行私募;
非公开发行公司仅能私募公司债,但发行新股得洽特定人协议认购,
公开发行公司依证交法私募有价证券,其有价证券的再行卖出、再转让都
有限制,不是说私募买进的证券都可以随意卖给他人。而且私募对象是有
资格限制,不是任何人可以为应募人。
基本上会接到电话推销股票的,该股票本身绝大多数不是公开发行公司。
所以要看非公开发行公司的相关规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发行新股,得洽特定人协议认购,其实有点像是私募,而
且在特定人资格与人数上都没有规范。给公司及董事会有较大的空间并且
省去不少程序及过程,相对的,公司联络投资人算不算洽特定人,端视公
司如何解释。
2.原po朋友公司推销股票,应属证交法第15条所说的‘承销(包销、代销)’或属居间’
,只有合法的证券承销商和证券经纪商能从事相关业务,故属违法行为。
若po朋友公司为转让本身持有的他公司股份,见底下第4点和补充3。
3.推销话术中,明知公司没有意图或没资格在某个时期上市柜挂牌,却总是用准备上市
柜来误使人相信,违反证交法第22条:‘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私募或买卖,不得有
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
假财务预测,画大饼,夸大未来获利能力也可能违反第22条规定。
4.原po朋友公司及其行为合不合法。通常未上市股票盘商或直销商是未经金管会核准的,
至于买卖只要交易过程看起来像是与特定人私人交易,非公开兜售,是不违法的。但是
有公开向不特定人推销股票的行为,那就是非法的。至于怎么认定公开兜售或是非公开
就于法律讼诉时,看怎么解释接洽方式了!!!!
直观上,这种乱枪打鸟式的电话推销,说不是公开推销很难令检查官及法官信服。
私人转让股份、非公开发行公司发行新股洽特定人认购是合法的。
相关判例: http://tinyurl.com/8egz8dc
http://tinyurl.com/8ma2g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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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1.非公开发行公司发行新股得洽特定人认购
金x德经查询,为非公开发行公司,若要公开募集股份,则应依:
公司法第268条: http://tinyurl.com/9kjfo5t
证交法第22 条: http://tinyurl.com/93gpync
经金管会申报生效,并符合其他规定,像是备认股书、公开说明书,即可公开招募。
但公司法268条有写,公司发行新股得洽特定人认购。由于公开发行公司受证交法规范
,只能洽特定人私募,因此公司法268条规范的是非公开发行公司。
但问题在于公司法没订明何谓特定人,没有限制特定人人数。
因此金x德这类非公开发行公司,接触一般民众认股,属公开招募还是算洽特定人,就
看公司用什么理由说服检察官和法官。当然,公司接洽的是投资专业法人,财力雄厚
且投资有兴趣之自然人,说服力自然比较强。
而原po朋友公司若是属帮发行公司居间洽特定人,应仍属违反证交法第15条有关证券业
务经营的规定,或是违反证交法第44条规定:http://tinyurl.com/9dcvf72
2.公开发行公司洽特定人认股之私募规定:
. 证交法第43-7条( http://tinyurl.com/8b9wfvf )私募不得为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
之行为。 一般性广告、公开劝诱是指下列行为: http://tinyurl.com/8g5ap5k,仔
细一看,打电话、拜访…等的对象为符合43-6条所定条件的人,就不会被视为公开招
募。
. 证交法第43-6条,得为私募对象其中有‘符合主管机关所定条件之自然人、法人或
基金。’
再依"台财证一字第 0910003455 号文函释",所谓"所定条件之自然人"为:
(一) 对该公司财务业务有充分了解之国内外自然人,且于应募或受让时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
1 本人净资产超过新台币一千万元或本人与配偶净资产合计超过新台币一千五百
万元。
2 最近两年度,本人年度平均所得超过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或本人与配偶之年
度平均所得合计超过新台币二百万元。
加上证交法43-6条第2项: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应募人总数,不得超过三十五人。
接触不特定好野人推销股票,让其了解公司财务,且应募人数压在35人以下,虽然看起来
像是公开招募,其实算得上是‘私募’。
私募的股票满3年,补辨公开发行后,始得于集中市场交易。
3.证交法有关买卖的规定,多为公开招募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等。
换言之,像持有金x德这类非公开发行公司,再透过非公开招募洽特定人买卖,则在证
交法和公司法找不到太多的规定。
接触一般民众买卖,就我观点,若有法律问题,只要能说服法官,公司为私人接触买卖
,非属公开乱枪打鸟,当然就不违法啦。
http://tinyurl.com/8osxk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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