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节录
2008年5月6日─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纽约证交所
代码ASX ,台湾证交所代码2311,下称“日月光”)与其拥有
半数以上股权之子公司新加坡福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纳斯达
克代码ASTSF,台湾证交所代码9101,下称“福雷 ”)于今日
共同宣布,福雷股东业已同意由日月光依据新加坡法律规定之
协议计画,收购非由日月光直接与间接持有之福雷已发行普通
股,即由日月光收购福雷“百分之百”股权(”Going Private
Acquistion”)之收购计画(下称“收购计画”)。在依据新
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下称“新加坡法院”)裁定于2008年5
月 6日召集之福雷股东会中,业已取得依规定之多数福雷非关
系人股东决议通过收购计画。
根据收购计画条款内容,在NASDAQ上市之每股福雷普通股均将
由日月光以每股 14.78美元之现金价格进行收购,而在台湾証
券交易所上市之表彰每股福雷普通股0.0125股的每单位台湾存
托凭证,则将由日月光以相当于 0.185美元的新台币现金价格
进行收购(以下合称“收购对价”)。收购对价应于收购计画
生效日后10个日历日内支付。
财政部93/09/21台财税字第09304538300号函
摘要:股东因公司合并自消灭公司获配之现金超过出资额部分
按股利所得课税公司进行合并,合并消灭之公司所取得之全部
合并对价超过其全体股东之出资额(包括股本及资本公积增资
溢价、合并溢价),该超过部分并全数以现金实现,其股东所
获分配该超过部分之金额,应视为股利所得(投资收益),依
规定课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