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joh君于2012年10月间受任命为篮球群组小组长,
并首次以试用期方式考核其表现,
经延长试用期一次,至6月23日试用期满。
经审酌j君担任小组长之两次试用期期间,
确实认真执勤、有心改革,
然改革的方向、改革的手法与程序,
在“对组规、案例的熟悉度”、“建立领导权威的能力”与“程序的正当性”方面,
与使用者对国家体育场组务人员的期待,
有部分未尽适合之处,
因此于试用期满后予以卸任。
感谢j君的付出与贡献。
二、
joh小组长试用期间公告之群组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
#1GUZlH0w (Sportcenter) [篮球群组]版主执行勤务规范、
#1GZI_j-y (Sportcenter) [篮球群组]版主执行勤务规范v2.0、
#1GkRUA6X (Sportcenter) [篮球群组] 版主勤务规范 v2.0.1、
#1Hm5ED4u (Sportcenter) [篮球群组公告]版主勤务规范v2.0.2
以及前述规范于精华区收录之版本等,
即起废止。
joh小组长试用期间公告之禁止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1Gzid-QO (Sportcenter) [篮球群组公告]严格禁止事项宣导、
#1H0ujpTi (Sportcenter) [篮球群组公告]最近新增严禁事项
等,
虽出于维护智慧财产权之良善立意,
却有将组务人员之公权力降格为智财权所有权人的打手之嫌,
即起废止。
三、
joh君之试用期间,使用者有诸多批评指教,
其中特别应该回应的是类似“(两次)试用期是为了掩护joh君”的推论。
这个推论虽然荒谬,
但还是合理的组务评论范围,我完全尊重、也一点都不介意受到批评。
我提出来的原因是,竟然有使用者把“试用期”当成对joh君的“肯定”,
更令人担心的是,连“试用期结束之后再延长一次试用期”,也有使用者宣称是一种
“肯定”。
其实就现实生活而言,
劳基法早已于1997年废除试用期,因为这对受雇者较为不利、对雇主较为有利。
劳工工作第一天,就是正式员工,
劳工即使“试用期”第一天就被解雇,雇主依然要付资遣费(只是金额很少就是了)。
更不用说试用期满后还要再延长一次试用期,对受雇者多么没有保障了。
当然,这里绝对不是职场,
但不论是群组内史无前例的“试用期”、或是试用期满后延长一次,
自是出于当时对joh君与篮球群组小组长职位是否彼此适合的尚未确定所不得不采取
的做法。
在网络上,基于本群组多数看板带有迷文化性质而互有爱恨,
在不违法的范围内,言论尺度当然很广,争执时有高下,但其实吵输了也没什么损失;
但拜托各位在现实生活中,不要连这些基本劳动观念都搞不清楚,
被老板当costco随时可退货,还以为自己被肯定,那才是真正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