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0日00:22
联发科限制离职工程师跳槽 高院判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国内IC设计大厂联发科不满离职工程师徐祥哲前往香港商鑫泽数码公司任职,担心营业祕
密泄漏给竞争对手,以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为由,向法院声请假处分的禁止令,要求徐祥哲
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鑫泽任职;高等法院审理认定,联发科订定竞业禁止条款“空泛”限
制离职员工的工作权,也未给予任何补偿,劳资权利义务失衡,故此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29日判联发科应赔偿徐男198万5千元。还可上诉。
徐祥哲指称,自2007年10月受雇联发科担任工程师,负责实体设计时间树Clock Tree相关
工作,属于芯片设计后端品质管控,未接触任何CPU或图形处理器技术,亦未参与“16奈
米鳍式场效电晶体”技术相关计画。
徐祥哲表示,他于2014年4月19日自联发科离职,同年6月18日另受雇于港商鑫泽数码公司
,担任顾问,并负责CPU芯片设计前端整合工作,联发科明知他并无重制、泄漏营业祕密
情事,也未违反双方签署的聘雇契约书营业祕密条款,竟向智慧财产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
的假处分,要求他在2016年4月19日之前,不能到鑫潭数码公司或关系机构任职,让他形
同失业12个月,请求联发科应赔偿其损失。
新竹地院判决联发科应赔偿徐男薪资、分红损失共326万多元。双方各自就其败诉不利的
部份,提起上诉。
高等法院审理认为,联发科和徐男签订竞业竞止条款约定,徐男在离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
联发科有业务竞争关系,或潜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工作,且未限制职务类型,另就竞业禁止
的区域、对象、职业活动的范围,均不明确,是以“空泛且漫无标准”限制离职员工的工
作权,危及徐男的经济生存能力,显然逾越合理范围,也未给予任何适当补偿措施,双方
权利义务显然失衡,依民法第247条相关规定,此竞业禁止条款应属无效,
另外,联发科曾提告徐男涉嫌犯罪,后来又撤回。检方因查无徐男有泄漏营业祕密或复制
营业祕密等行为,因此以不起诉处分,联发科却以此对徐男声请假处分获准,并执行命令
,达到竞业禁止的效果,因此徐男有权要求联发科补偿其在竞业禁止期间所受的损失。
高院认定,计算徐男和鑫泽数码约定的每月薪资、及假处分的竞业禁止期间共1年又10天
,徐男受到薪资损害为203万5千元,扣除徐男在假处分期间有5万元的工作收入,29日判
联发科应赔偿徐男198万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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