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劳动局回函,内容如下
##### mail start #####
亲爱的民众:您好!
有关您反映艾玺媒体有限公司违反就业服务法一事,
本局说明如下 :
一、按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2项第6款规定:
“
不得有提供职缺之经常性薪资未达新台币4万元而未公开揭示或告知其薪资范围之情事。
”;
违反者,依同法第67条第1项,
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二、您所反映之内容,
“
艾玺媒体有限公司在104人力银行上刊登的职缺薪资条件为面议,
但在ptt上刊登同一工作的征人启示,
揭露了该工作的实际起薪是3万5千元。
”,
因您所提供ptt刊登职缺佐证显示薪资为35k“以上”,
尚难举证经常性薪资未达4万元,
且欠缺可证明雇主薪资未达4万元之具体事证(例如双方签订之契约书等),
尚难据以认定该公司有违反前揭法令之情事;
惟为维护劳工权益,
本局将发函该公司予以行政指导,
请其招募员工时应恪遵薪资揭示之规定。。
谢谢您对市政的关心与指教,
若您对本次回复内容有任何疑问,
欢迎联络承办人。
并祝您健康愉快
台北市政府劳动局
敬复
承办人:刘小姐
#####/mail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