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近期我跟朋友三个新鲜人接了一个CASE
我们是第一次接案
跟客户接洽的人是我
在签合约这个阶段遇到了一点问题
立约人会是我本人
甲方希望合约能有一个像是第二保证人的这种条款
说是避免以后他们找不到我这个人
他们能够找第二个人去维持他们网站的运作,并且要求赔偿
我不管怎么想都觉得这个很奇怪
就算他们包给一般公司,乙方也都不会提供这个吧?
我跟对方说明无法提供这个,对方却要我想个方法解决立约人以后可能会消失的担忧
因为不了解业界的合约内容都包含些什么,甲方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想问各位前辈,有没有方法能说服甲方或是真的有方法能解决甲方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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