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请问发案方拟合约,
会在合约内写接案方经历吗?
朋友有个网页设计案诉讼的官司,
小妹代PO朋友遇到的问题, 如下:
我发案一个网页设计,内容包含复杂的线上程式,
在十多家请求接案主里选择一家小工作室(以下称 C ),
原因是 C 提出曾经制作的网站作品(以下称 Pweb )跟我要发案的内容近乎相同,
而且 C 称当初花了2个多月独自开发,
现在只要稍改源码即可完成我要的线上程式,
事后验收出现问题,
回头查证才发现 C 根本未曾做过 Pweb,
也就是他用别人网站,谎称为自己制作经历接案,
于是我就告 C 诈欺。
问题来了,
检察官认为我与 C 当初的签的合约内容,
没有写 C 必须做过 Pweb,
因此认定我不是因 C 提出的制作经历签约,
且 C 提出的制作经历与完成我的专案所需能力无关,
所以不起诉 C 。
请问各位发案方拟合约,
会在合约内写接案方经历吗?
照检察官这样认定,
那大家可以随便拿别人作品找人签约了,
检调认为经历跟制作能力也没什么正相关,
你可以拿各大网站当作自己经历提高身价,
接到案子收到订金有问题再去民事慢慢磨赚和解金,
不会有什么刑责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