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好几个关键的问题讨论,很少发文的我也忍不住想回应一下﹕
※症结点一﹕明知道规定了,苏打绿为何刻意违规?
第一,规定是"如量测值超过63dB,且经邻近社区住户反映建筑物有共振情形者",这个
规定虽然很具体,但对于表演者来说,到底要如何知道自己是否有超过这个量测值?依
照规定" 本公司得不经劝导迳行处以惩罚性违约金10万元,并得按个别曲目连续处罚之"
,所以表演者是得已受罚了才知道会超过,并在那之后才有机会改善,因此第一天被罚
,已不在讨论之列,直接进入到第二天的讨论。
第二,经由第一天的受罚,表演者得知了自己已超出规定,因此遵守规定提出改善计划,
从许多两天皆进场的观赏者提出的心得中,都可发现苏打绿在第二天的表演中虽然大致
上曲目相同,但已刻意调低了音量,在演出中并未再针对前一日受罚曲目去鼓动观
众跳起来,从小巨蛋的量测标准结果里,也可见从第一天的两首歌违规减至一首,代表
他们已经针对第一天的规劝去改善,然而,这些的改善策略,如上述的,也必须要等到
当天被开罚了才能得知是否又不符规定,若能提早得知改进策略的效果会不符预期,那
或许不只是表演者本身必须要承担责任、提出更有效果的改进策略,小巨蛋本身也必须
要负起审核的责任,肩负起评估改进是否足够的担子,不然连小巨蛋自己也只能用当场
评测的事后论来做评判,试问表演者到底要如何确认自己的演出是否合乎规定呢?
统整来说,这个量测震度后直接开罚的规定本来就是非常奇怪的,如果说是为了降低震
动对周遭环境带来的影响,那最直接的第一步不就是应该要先有预警吗?即使馆方不可
能直接告诉仍在台上的演出者,但是告诉舞台导演与控制台的工作人员,其实都是能一
方面去降低声量、进行调整,一方面也透过耳麦提醒演出者的不是吗?那就不用这些事
后诸葛的评论了。其次,如果在预警后未获得改善,当天也开罚、要求表演方提出改进
计划,那小巨蛋究竟有没有能力去审核与判断这些改进策略能否达到改善目标呢?我认
为这才是值得媒体与大众去探讨的。
※症结点二﹕既然第一天已经知道会违规的曲目,为何不在第二天更改曲目?
就像是既然知道当初张惠妹是因为演出三天三夜这个曲目才诞生了这个防
震条款,那苏打绿还刻意选此曲为安可曲岂不是故意为之?
第一,重点到底是某些歌不能演出?还是High歌不能演出?或是不能跳才是重点?既然
小巨蛋这个规定的缘由是在于不愿意演出时的震动影响了附近住户的安宁,那重点应该
是震动程度吧?或许三天三夜或High歌造成震动较大的机率会较高,但有直接性的影响
关系吗?若在三天三夜或High歌时降低音量、减少观众共同跳起的情况,这个震动的影
响是否就能有所改善、未超出规定呢?事实上,重点一直都在于震动带来的影响,而不
在于表演的歌单,因此在苏打绿已经做出了改善震动的方案下,其实讨论歌单是否相同
并没有太大意义,改歌单也不过是改善方案的可能选项之一而已。
第二,如果说,提出改进方案时的选择只剩下改歌单、不唱那些High歌曲目,那请问可
以表演的具体范畴在哪里呢?是否所有可能引起较高震动机率的High歌就都不能表演了?
若是如此,那以后在小巨蛋的演出是否只能侷限在慢歌或较平静的曲目?这样不仅是限
缩了表演者的表现空间,对于观众来说,这样的演出是否吸引人、能接受呢?这恐怕又
是另一个问题了。即使拉回本题来作讨论,难道一些较情感澎湃的慢歌就不会造成过大
的震度吗?快歌、慢歌之间本来就无法用单纯二分法去区分,究竟小巨蛋可以容忍的范
围在哪里?
统整来说,歌曲本身不是造成震度超标的必然原因,重点仍在于改善方案要怎么做才有
效,而这个改善方案,从演出者这一方来看,可能包含了改表演曲目、降低音量、避免
鼓动观众跳动等等,但无论哪一个,似乎也都得要实行了才能以事后的方式获得成效确
认,无法有一个清楚的标准可供事先的参考,因此要说苏打绿故意为之,实在是欲加之
罪、拼凑成图。
※症结点三﹕都已经违规了,还对小巨蛋呛声,
以为拿几十万出来缴罚款就可以抹去违规的事实吗?
第一,如果要强调一切照规定执行,那被罚款的表演者缴纳了罚款不就代表已经为此事
负责任吗?就像你在路边违规停车,缴了罚款后,也不会有人再要求你继续对这件事负
责任,不是吗?那为何苏打绿还得继续为此事受到指责与谩骂?
第二,试问,你其实是因为那个区域完全没有停车的空间、不得已在路边违规停车,那
你在缴完罚单后去找负责的单位陈情说明那个区域缺乏停车位造成的困扰、争取增设停
车位,这样大家会指责你是自私、找公家机关麻烦吗?事情一码归一码,苏打绿违规
(且不论这个规定与罚则是否合理)已用缴罚款表示负责的态度,但不代表他们没有权
利针对这个议题表述他们的意见、争取更多的权益。
统整来说,规定与执行方式尚有很多讨论空间,而依照现有的规定,苏打绿也已经接受
处置、缴交罚款,但他们其实也因着打扰附近居民的歉意,才希望能够真的找出解决的
方法吧?不然就像这些不满的网民所说的,开唱后缴罚款就没事了,这是最容易的一件
事,但要从根本解决小巨蛋长期以来影响周遭居民的问题,除了前文提到从表演者一方
能够做的改进计划,从场地提供方来说难道没有可以改善之处吗?这其实是想解决问题
的呼吁,没想到却可惜地被视为是呛声了。
我能理解周遭居民受到打扰的不悦,但我认为这是三方都必须要负责任的事﹕其一是表
演者,在表演艺术之下,需要配合场地的规定,若违规即受罚,这些都合理;其二是居
民本身,除去在小巨蛋建构前购屋的,若是在那之后入住的住户,是否在便利性外已经
有受到合理影响的准备?无论是在建筑的加强或心理建设上;其三则是最重要的小巨蛋
馆方,不仅是场地租借方,更是申请审核方,当租借场地供演出的结果是使附近居民受
到打扰,那除了要求表演者事后缴罚金、提改善计划,究竟能否清楚提出审核与判定的
标准?又除了这种事后认定,难道事前没有场地租借方可以补足或改善的策略?若明知
场地无法承受演唱会中劲歌快舞的状况,那为何可接受众多流行演唱会的租借再产生类
似问题?而且,若是流行性演唱会皆无法在小巨蛋举办,那这些演出又应该要到哪里去
呢?这或许又是另一个执政当局者需思考的问题了。
最后,请容我再说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