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无声》与《沉默》之争议 -真实事件改编

楼主: filmwalker (外面的世界)   2020-11-02 13:43:37
《无声》与《沉默》之争议 — — 探讨真实事件改编为IP故事之关系
https://tinyurl.com/yytukzlh 文:Ray SU
近期上映的国片《无声》,取材自社会真实案例 — — “南部某特教学校的集体性侵”
事件,也成功让台湾社会再次关注此议题,引发讨论。然而,却也有人指出该片之编剧有
抄袭与侵权由人本文教基金会调查、陈昭如撰写之报导文学《沉默:台湾某特教学校集体
性侵事件》(以下简称《沉默》)一书,甚至表示编剧柯贞年需取得其同意,并将《沉默
》一书及原著作放在制作名单中。
此事件先简单归纳如下:
改编自真实事件的《无声》剧本…
(1)是否需取得《沉默》的(改作)授权?
(2)是否需取得真实原型故事人物的(人格相关)授权?
这事件有满多层面可以分开解析讨论,以下就一步步来试着探讨:
“1.《无声》是否有抄袭《沉默》的疑虑?”
著作权法中并无抄袭之定义,而抄袭实为“重制”、“改作”及合理使用的疑虑。因此先
就《无声》之剧本事件分别探讨如下 — —
(1) 相似(甚至是相同)的对白是否是合理使用?
各方争议的关键问题点在于《沉默》书中的几句对白,几乎完整呈现于《无声》剧本中,
例如:
“…默默拿起笔写下:被人家强迫玩小鸟,很痛苦。”(《沉默》p.39)
“你是不是怕说出来了,爷爷会很伤心,所以不想说?”(《沉默》p.98)
就合理使用的判定来分析:
a.就《无声》剧本而言,是商业性的目的
b.《沉默》为属报导文学,且《无声》所使用的对白为“真实事件的对话纪录”
c.其所使用的质量在原著作的占比极低,且《沉默》一书主要探讨的为教育体制的共犯结

d.《沉默》一书已绝版,并不影响其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的影响
因此综观以上四点合理使用的判定来看,虽是商业用途,但仍有可能视为是合理使用的范
畴。
(2) 以“改作”来看,是否能说《无声》是《沉默》一书的改作?
较多具有争议的,在于当事人所说出的话或其背景的设定,有相似之处。但若此事件为“
真实事件”之改编,两著作之立基点皆同属相同的源头 — — “南部某特教学校的集体
性侵事件”。
《沉默》一书着重在事件本身,以人本基金会为视角出发,纪录整个事件再协助个案与其
家庭、对抗学校、监督教育部、应付媒体等面向出发,而又以后三者为重。
然而《无声》则是保有事件的架构(如:听障学校、宿舍、校车),刻意模糊且重新虚构
的人物,以及重新编写故事的叙事,以听障学生/王大军老师为出发点,层层接开事件的
样貌与描绘角色内心的冲突。其故事中没有基金会、心理咨商师、教育部的角色与观点存
在。剧本的叙事线,也与真实事件已有所不同。
就此推论,《无声》可说是依据真实进而虚构创作,故事中的人物,也无法直接与真实原
型故事人物扣合。因此我便不觉得《无声》是改编自《沉默》,而是可以视为是独立的著
作。
“2.《无声》是改编自真实事件,是否需取得任何授权才可以进行创作?”
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相当常见,但其剧本与真实原型故事人物之间的关系,虽常提到
需要当事人授权,而此权不是著作的授权,而是肖像权、隐私权与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授权
。但如果是就其相关的日记、史料纪录、影像等再做出发,那确实就会牵涉到著作权。
将真人真事改编成剧本,会关乎到编剧改编的故事与真实是否有落差、改编是否会影响原
型故事人物的名誉与隐私、内容的揭露是否会扩展影响到其周边他人等。所以在剧本阶段
一定得取的授权且订定相关未来改编的规范,制作公司才能对于剧本上有所风险控管。这
样以由编剧调查后撰写、或与原型故事人物共同改编而成的“剧本”,也就成了这条IP授
权炼中“最源头的著作”。因此在真实原型故事人物的授权谈判上,也必须清楚的界定后
续改作的使用范围。
(备注:IP授权炼是我先暂时使用的名词,意即单一IP所衍生授权出的相关著作炼。)
因此《沉默》一书的撰写,因为是真实的纪录,其出版势必就得取得加害/被害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同意。但以《无声》来看,改编此真实事件,但不改编任何单独事件关系人的
故事,而是就事件本身,虚构角色、时代性与剧本。这样是否该取得授权?又该向谁取得
授权?人本基金会或陈昭如是否又有权代为授权?
就此事件来看,若依新闻报导此真实事件出发,以事件为基础,在无特定人物自传故事等
状况下,是否就可以不用取得任何人格权的授权了呢?我更好奇的是校方对于此书出版的
看法,毕竟指涉性相当强(特别是校长),不知道南部某特教学校有没有维权的意图?还
是因为校方身为公务人员,而无法极力争取?
补充一下,以韩国的《熔炉》为例,目前查到的资料小说由孔技泳透过对当事人的访问改
编而成,并同意由孔刘改编成电影的剧本。但作者及剧组似乎未完全取得原真实原型故事
人物的授权,但因为当时该事件未能在法律上给予公道,却因为小说与电影的爆红,社会
舆论施压,司法机关重启调查,还被害者一个公道。
这一系列的问题来看,虽难以有解答且多为伦理问题,或许也正是改编自真实事件、真人
真事这种类型需谨慎处理的议题。
“3.《无声》是否需将《沉默》表示为参考资料来源?”
此议题在田野调查上有其特殊性,这些受害者/加害者因为多为未成年,受到一定的保护
。此外,在无专业的心理咨商背景下,也不建议直接访谈,当然也包含当事人家长,任何
进一步的访谈都有可能造成二次或更多次的伤害。因此为保护这些个案与关系人,其个资
一定相当保密,难以触及。
诸如多篇文章所推测,且单凭新闻报导或政府公开资料,要能如此深刻呈现出这事件的复
杂性,《无声》不可能没有参考过《沉默》一书。但就编剧的声明也可以看出,《无声》
有参考此作
但这样的参考,需要在作品credit中,应该以怎样的形式表现是个有趣的问题。
有时在感谢名单中,会放入实际有前往田调或协助田调的单位名称,因为其有实质且直接
与制作团队共同的付出,这样的摆放是理所当然的。但若仅是参考资料,并未与团队一起
工作,例如参考书目、报导、研究文献等,这样是否仍须放入?
a.更进一步的讨论,若在这种无直接合作关系的,若是制作团队贸然放上,那一定会出问
题。
b.若制作团队联系后,这些原参考资料的人同意后再放上,那就没问题。
c.若制作团队联系后,这些原参考资料的人不同意放上、不同意参考,或有更改作品内容
的条件才可放上。那这样制作团队问题可就大了。
但若这些参考的资料,并非“重制”与“改作”的关系,也不会直接以图片、名称、影像
的形式出现在作品中的话,是否也就不用取得知会与同意了呢?这其实就是这次《无声》
与《沉默》事件中的最大争议点。(我觉是否有合理使用对白则是此次判定关键)
就法律面上来看,是可以不用取得《沉默》授权的;但就道理面上来看,是否让人本基金
会知会这会被改成电影剧本,似乎是伦理道义上的问题了。而就感情面上来看,因为这个
事件将再次被公诸于世,虽然可以引发更大的社会关注,但对于加害/受害者内心的影响
还是未知的,依著情感面上的点,我就认为与人本基金会和陈昭如接触可能会是一个好的
合作。
说实在的,我其实无解,这之间有许多复杂且细微的关系。如过要为这次事件作一个小结
,我会视此为一个伦理上的问题,无非对错,更不是单单只是侵权的议题了。
“4.报导文学/深度报导对于IP发展上该如何借镜?”
真实事件或真人真事改编之故事,已是现今内容开发上(特别是小说、影视作品)的常见
类型,更有可能因此形塑出一个撼动人心的IP。因为事件的真实性,或者以真实人物为出
发,更与社会或观众有所共鸣,在改编上时常都会有不错的成果。但要如何在真实与改编
创作之间,取得完整之授权以健全产业链、又不失内容开发与角色原型之间的权益,将会
是一大课题。
(1)报导文学的模糊地带,对于IP转译上是好还是坏?
报导文学与深度报导的前提,都不是以要供创作为小说或剧本为前提进行调查,而是为了
将透过深度的梳理分析,甚至长期追踪让真相得以公诸于世。
若较难以进入的题材,如此案的“南部某特教学校的集体性侵”为例,个案除了是未成年
外,还有听障的难以接近性,更加上这事件潜藏于冰山下的真相更为复杂。若非是长期关
注及与个案培养关系,根本不可能能完成及完整调查。这并非是剧本编剧能完成工作,也
更确立了报导文学的重要性
如果今天《沉默》和《熔炉》一样以小说形式呈现,而非报导文学。那在剧本改编确实也
必须建立于小说的叙事脉络的话,那就一定必须要取得原著作的改作权。那如果不取得授
权而擅自改作,在小说转译成剧本上的争议相较起来就更为明确。
回到报导文学,既然界定在“文学”上,也就是著作的一种。作者将事件中的人事物,以
叙事穿插对白,将其变得更加易读,且能将读者带入至报导中。此文体藉在真实与虚构之
间,若要基于该著作再转译成小说或剧本,其之间的改作关系就相对微妙。
但当大量报导文学的题材被掌握在某版权方,或某特定议题的报导文学被掌握在特定单位
中。当这些特定版权方或单位若不愿授权予改作时(前提是著作已具备有小说或剧本转译
潜力或企图),是否有可能产生所谓的垄断产生?这部分仍值得继续观察与探讨。
但不得不承认报导文学的存在之必要性与重要性,是带给读者们对于这个世界有更多且更
深的认识。
(2)如果今天还有第二个著作想要以此事件为主题,其授权关系又是如何?
这是个有趣的提问。假设今天有一个舞台剧想要以“南部某特教学校的集体性侵”,但他
的角度是从校长的面向切入。与人本基金会与陈昭如的《沉默》和柯贞年的《无声》不尽
相同,又同样是建立在此真实事件。今天这样的争议,是否会再次重演?
又若有更多著作想要来讨论这样的真实事件,在大量的作品带起社会讨论的同时,各自间
的关系又将会如何?(保留开放讨论,只是觉得是个有趣的提问)
(3)第三方的田野研究调查公司是否会是一种解法?
若有一个专门进行田野调查的公司,成员包含质性与量性研究员,并搭配有故事开发企划
(甚至更包含编剧),能专门承接制作公司的委托调查,亦或是自行开发题材创作剧本。
而该公司能处理研究以外,更包含人格、著作等授权,将权利皆转移至该公司,并先明定
各种转授权之规定,成为一个SOP,让这种“尚未成为剧本的”、“有潜力孵化成为剧本
的”真实事件或真人真事能先有权力集中,再转授权,简化制作方与各种田调方复杂的授
权关系。
但现行结构下,能有完整预算进行调查的制作案不多。而且营运上近乎是赌注,因为剧本
开发已具备大量未知数,要选题材来研究更是大海捞针,不知道做的是否能有所回收,因
此可行性较低。
不过若将规模扩大,当研究的量更加庞大近而有机会成为数据库时,如大量的历史背景、
人物特质、服装与美术参考、个案分析、新闻事件汇整等。各种调查结果成为大数据后,
是否能成为具有价值的数据库仍是值得思考的方向。
最后,来做个小结 — —
在智慧财产权的概念来看,有别于专利权是排他性,著作权保障的则是实施著作的权利。
就真实事件来看,虽然深度报导或报导文学在其所生产出来的著作,具有著作权的保障。
以“真实事件”改编来看本身,事件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公众性?而立基于公众性来创作
的故事又保障著作人实施的权益到何种地步?这些都会在做真实事件改编的著作时值得谨
慎思考与处理的议题。
【参考资料】
1.《沉默:台湾某特教学校集体性侵事件》陈昭如(2014),我们出版社
2.《无声》与《沉默》的改编罗生门:取材自社会案件的电影,能不能挂上“原创”?,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2564
3. 数位狂潮下的《无声》争议,
https://gaea-choas.blogspot.com/2020/10/blog-post.html
4. 当事人该为“真实事件”改编电影背书?谈《无声》的原型争议,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954/4965260
5.《无声》被指抄袭 导演柯贞年:田调面很广,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amp/20201031ent001/
6.真人真事改编电影之授权(【智慧财产权与合约谈判】第 9 堂课)/FB:兰天律师,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brightday/posts/25467352589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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