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突然被用劳基法第11条第5款资遣,调解也没成立,我就去具名劳检了,
然后他们是发文跟公司要资料(突袭式的不是更真实?)
检举点1.特休未休.国定假日上班皆没有补休或换钱
公司:录取前有表示以年终奖金1个月底薪代表全部
事实:公司并没有说过这样的话也没有契约,然后薪资单也写明了是"年终奖金"
检查处(就是劳检单位):公司有现任劳工签立证明书、经个别劳工签名确认之工资清册、
员工请假单、特休及国定假日未休折算工资发放明细表可稽,所以没有违法。
疑问:现任劳工签立证明书(现任的谁敢不签?),
经个别劳工签名确认之工资清册
(如果是真的,那应该看出来里面一堆违法啊?签了名就合法?还是整本造假?),
员工请假单(我工作3年多,没有员工请过假,只有换班)
特休及国定假日未休折算工资发放明细表?
(我的薪资条完全没出现过这些资料?上面名目就是"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归年终奖金,加班费归加班费,名称可以乱用?
检举点2.明文规定提前半小时上班交接,未给付加班费
公司:每4小时中间有休1小时,每天工时7.5小时,所以没有加班费
事实:我们是8小时3班制,中间没有休息时间
检查处:公司有现任劳工签立证明书,
他们也无法查明公司是否真的没给我们休息时间,所以以无罪推定为主
疑问:检查处离公司很近,当初实际突袭抽查就可以避免我还要证明这些都是假资料!
更何况我被资遣了,哪还有办法蒐证?如果走诉讼,签名的同事也都要被拖下水,
虽然我觉得劳检人力不足。但是认同资方加班费=年终奖金的说法实在太签强。
总之因为无罪推定的关系,公司只被抓了2项小违规,
会不会开罚跟公布负责人?我是不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