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近期怀孕,告知公司后
公司以表示依人事规定,可转任其他职缺,但目前因疫情关系无空缺,要求妻子留职停
薪,且复职日为产后三个月,意即产假也被留职停薪给吃掉
https://ibb.co/XzHWrq0
查了法规如下,因该不符法规,请教向劳工局申诉是否会成功
再麻烦版上大大开释。谢谢
劳基法第 51 条
女工在妊娠期间,如有较为轻易之工作,得申请改调,雇主不得拒绝,并不得减少其工
资。
性别工作平等法
第 11 条
工作规则、劳动契约或团体协约,不得规定或事先约定受雇者有结婚、怀孕、分娩或育
儿之情事时,应行离职或留职停薪;亦不得以其为解雇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