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排定特别休假的权利
手机排版请见谅。
明明劳基法有条文规定
特别休假的日期排定权交给员工(劳基法?38Ⅱ),
雇主不能限制请休,
或与员工协商。
但我们公司就有规定不能连休超过两天(等于最多就是两天),
每周必开周会(也不准员工休假或请假),
这样连出国都不行了,
这项规定还是因为一次资深员工出国回来后临时加的规定,
是直接发布,
但并没有与员工协商同意。
公司也不过几个人而已,
还要员工各自错开排休,
一次只能休一个人(明明不同职位),
只为了公司要有人留守?
有时可能有事必须连休三~五天,
已在前半年告知需排多天假,
也完全不能休,
而且是到预定排休日前几天才愿意说明不能给休假。
若有预订票订房订行程,
那些已付出的订金或退票手续费,
完全要自行吸收。
今年想说过年多休个两天,
结果老板说他也要休,
所以员工必须留守,
不然公司放空城吗?
其实大约都知道过年前后,
公司内部是很空闲的,
但还要跟老板抢假排,
真的是......
其实很想去检举,
但不知要如何举证?
不是我们要当惯老板的员工,
是怕检举后影响其实的同事,
据说老板的人脉很广,
也怕害到同事被整,
我们小虾米怎么斗过大鲸鱼?
难道要集体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