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我们来聊聊对于派遣公司的迷思

楼主: min1119 (你好我是老吴)   2021-01-09 22:48:13
原文出处:https://wp.me/pap5Mp-qa
作者:职场观落阴/YM
派遣派遣,我们常常听到这个工作是派遣的喔。更常听到:派遣工作不好、蛤~为什么你
要做派遣、不要做派遣的工作等等等,几乎都是负面的评价,那么派遣工作真的不好吗?
这篇就与大家来聊聊我们所知道的派遣工作。
什么是派遣
简单来说,派遣就是“不在投保公司的工作场所工作”,通常劳健保会投保在派遣公司,
而工作地点会是在要派单位。例如小明被A派遣公司录用派遣到B公司,那么小明的劳健保
会投保在A派遣公司,但工作地点会是在B公司,薪资也会由A派遣公司做发放而不是B公司

派遣可以分成公部门与私部门派遣,两者相较之下:私部门派遣较多为作业员(蓝领阶级)
,而公部门派遣比较多会是行政作业(白领阶级)为主。
私部门派遣最常见的就是作业员的派遣,由于需求人数较多,公司通常都会委任派遣公司
协助找人,然后派遣过去。但有些公司会用“代招”的方式请派遣公司找人,“代招”指
的是由派遣公司协助找人,然后由公司面试后录取到公司内部,投保单位为公司。
私部门派遣是有机会在未来转为公司内部正职的,但这个要看公司内部的安排与规划,并
非每间公司都可以。
公部门派遣通常都会在每年年底时由政府机关发起标案,让各间派遣公司进行投标、评选
,通常以每年年初作为起始日期。政府机关的派遣主要会因为业务过于繁忙,既有公务员
的员额无法完全处理,就会采用标案外包的方式,由派遣公司派员协助处理。投保单位及
薪资发放皆为派遣公司,工作地点为该案之政府机关。
公部门要转正有两个方式:
1.考取正式公务员资格
2.成为约聘人员
(约聘人员是由政府机关自行聘雇的一个职缺,与派遣不同。)
派遣到底是“定期契约”还是“不定期契约”
我在【粉丝求签】关于定期契约的签订条件一文(https://wp.me/pap5Mp-8a)中有提及,
定期契约需符合四点才能签订:
1.临时性:
无法预期之非继续性工作,且工作时间为六个月以内。
2.短期性:
预期于六个月内完成之非继续性工作。
3.季节性:
由于原料、材料来源或市场销售会受到季节性因素影响的非继续性工作,且工作期间在9
个月以内者。
4.特殊性:
可在特定期间完成的非继续性工作。但如果所需工作期间超过1年,应经主管机关核备
且在立法院107年8月由邱垂发先生所撰写的文章“政府机关劳动派遣归零政策相关法制问
题研析”中提到: “司法实务认为派遣劳动契约乃适法之不定期劳动契约”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72151)
由于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间成立之劳雇关系,不同于传统劳雇关系。在现行法律未完备明
定劳动派遣规范下,如何适用现行法制?就此,司法实务认为劳动派遣之劳动契约,乃依
民法第484条规定,系雇用人于得受雇人同意后,得将其劳务请求权利让与第三人之适法
契约(台湾高等法院94劳上易字第6号民事判决参照);且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间之劳动
契约,依该事业单位之业务性质与营运而言,具有持续性之需要者,并非只有临时性、短
期性、季节性之一时性需要或基于特定目的始有需要,则符合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
基法”)第9条所称之不定期劳动契约所需具备之“继续性工作”之要件,为不定期劳动契
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20号民事裁判参照)。
因此,派遣工作除非符合定期契约签订的四点规定外,其余应属“不定期契约”。
派遣的薪资到底是怎么计算的?
很多人有个迷思“派遣工作的薪资低就是因为其中一部份的薪资都被派遣公司抽走了。
” 这个迷思不可以说完全错误,只能说部分错误。
先来谈谈私部门的部分,私部门派遣工的薪资,原则上就我所知有两种:
1.薪资、保险费用与服务费分开计算
无论是时薪或月薪人员,该员薪资会由要派公司提出人员薪资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必须
依该薪资发放给员工,不得从中扣除不必要之费用,而服务费则由公司另外付给派遣公司

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就不会存在薪资被派遣公司抽走的问题。
2.薪资、保险费用与服务费合并计算
就我所知,这种比较多使用在时薪人员的部分,要派公司会开一定的金额给派遣公司,时
薪由派遣公司决定,派遣公司所开给人员的时薪与要派公司开出的金额扣除掉保险费用,
中间的差额就会成为派遣公司的服务费。
例如,B公司开出$250/H的条件,A派遣公司以$170/H找到人,则($250-$170) * 每日工作
时数 - $53(保险费) 就会成为派遣公司的利润。
通常这种模式就比较容易产生大家所说的“一部分的薪资被派遣公司抽走”的情况发生

公部门的部分原则上薪资都是固定的,通常在标案说明书上就会明列在上面!
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会有薪资被派遣公司抽走的情况发生。且公部门派遣的好处在于原
则上工作表现不要差,该案在新年度有持续。就算换派遣公司承揽,也都会以原派驻人员
留任为主,较少出现换了派遣公司就整批换掉的情况发生!
关于派遣的福利?
大多数的人认为“派遣”就“没有福利”,这个想法不完全正确。我们一样分成公部门与
私部门来探讨。
首先来说说私部门。私部门比较容易发生没有福利这件事情,或福利劣于一般正职员工。
原因就在于一般而言,私部门在与派遣公司签订合作契约的时候,通常不会将员工福利这
一块放入,导致于这样的私部门派遣员工就会没有福利。然而也有部分公司虽然是使用派
遣,但福利还是比照正职员工发放,这样的派遣工作原则上流动率相对就会降低很多。
而公部门来说,会牵扯到标案用何种方式招标而有不同。
如果是以“底价标”的方式招标,由于这种招标方式是以价格较低者获得标案,因此通常
派遣公司都不会将福利项目放入,也就造成“没有福利”的状况发生。
但如果是“有利标”的方式招标,这种类型的标案不是以价格决定得标厂商,而是以整体
计画完整性来决定,绝大多数这样的标案,“福利项目”都会是审查的一大重点,甚至有
些标案在招标规定上就会连同福利包含年终奖金一同规划进去,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采
有利标的公部门标案,都会有福利,只是就看派遣公司如何规划其内容。
在福利的部分,无论是否为派遣工作,建议大家在面试的时候先问清楚,避免在可以领三
节、生日及年终时,有所失望。
派遣职缺结束后,到底算不算被资遣?
前面有说到,派遣原则上不属于“定期契约”,因此在派遣职缺结束后,派遣公司只有两
种方式可以处理员工:
1.依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资遣。
2.将员工转派至其他工作上。
如果是依照相关法规进行资遣的话,员工就可以领到资遣费,并且可以拿到“非自愿离职
”去申请失业给付。但如果是以将员工转派至其他工作上,这个相对起来就会复杂许多。
首先,转派必须符合劳动基准法第10-1条(调动五原则):
雇主调动劳工工作,不得违反劳动契约之约定,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1.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须,且不得有不当动机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规定 者,从其规定。
2.对劳工之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
3.调动后工作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胜任。
4.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5.考量劳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如果不符合调动五原则,派遣公司执意要调动,这样员工就可以主张依劳动基准法第14-6
条“ 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并要求资遣费并开立非自愿离职。
倘若公司有符合调动五原则,但员工拒绝调动,派遣公司就可视为拒绝提供劳务,得以解
除劳雇关系。这样子的情况下就不属于资遣了!
作者: yansi821 (米粒)   2021-01-10 09:37:00
推整理
作者: ethanlu (Ethan)   2021-01-10 10:56:00
good!
作者: rechargeable   2021-01-10 11:47:00
调动五原则..,连正职都很难界定,派遣还不玩死你
作者: su2958 (浮梦一生)   2021-01-10 14:04:00
看了日剧派遣女王后 觉得挺好的
作者: darkhero7449 (...)   2021-01-10 15:39:00
懒得看的人: 正职比派遣好
作者: fhscyt (虎侯)   2021-01-10 19:56:00
谢谢整理,推实用
作者: cka   2021-01-11 12:49:00
同职位正职一定比派遣好 ,会有派遣就是对公司成本比较便宜
作者: Joanne20821 (J W)   2021-01-13 21:31:00
言归正传就是正职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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