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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担任助理一职,预计转任竞争厂商之业务,原工作内容包含制作报价单及标案合约
等涉及产品价格相关,雇佣契约内容有提到离职后一年内竞业禁止到竞争厂商任职,但未
列出竞业禁止之补偿及违约赔偿,提出离职申请后人资拿出另一份竞业禁止合约叫我签署
,有详细提及禁止期间及补偿内容,但条文内容是要求员工提供竞争厂商offer或面试通
知后才申请补偿金,另外如果期间内有其他任何工作收入(即便是非竞争厂商也是)即停
止补偿金发放,好像与现行法规有出入故未签署,故想询问以下,谢谢各位前辈!
1. 雇佣合约内的竞业禁止条款未提及补偿,是否可视为无效
2. 原公司后来拿的竞业禁止未签署是否即不受竞业禁止限制
3. 原公司是否可在我未同意竞业禁止补偿条件下,强行提供一笔补偿金以作为法律告诉
条件
4. 产品价格是否为公司营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