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帮小平叔打桥牌的公司体系下工作
公司实施减班休息已经进入第五个月
并且不知道何时才要停止 只好另寻出路提离职
在减班休息协议书里有一点提到:
实施期间乙方(劳工)得随时终止劳动契约,此时,甲方(资方)仍应比照劳动基准法、
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给付资遣费,但符合退休资格者,应给付退休金。
我依照此协议书向公司要求资遣费
公司表示只会补给我上个月减班休息少领的薪资
(上个月无薪四天)
而且要我签一份解除减少时数协议书
等于我签了当作没有发生过放无薪假的事实
我拒绝签这份并要求公司给资遣费
但是他们表明的就是不付
询问劳工局他们表示这是属于契约内容
属于民法的范围,只能双方协调
想请问各位大大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吗
并奉劝大家未来看到这公司还是三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