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cpsgb (肥阿肥阿我)》之铭言:
: 之前面试过一间公司
: 资料写
: 上班时间0800~1730
: 午休一小时
: 也就是说每天上8.5小时
: 但是薪资是开24000
: 目前还没到职满一个月,所以不知道那半小时有没算加班
: 但平常也几乎每天加班
: 总觉得工时不好算
: 如果多的半小没给加班费,一定违反劳基法
: 这样各位会怎么处理呢?
: 还是就继续做?
明显违法
除非后面的30分钟用报加班
而且这部非很模糊 劳基法正常规定工作四小时必须休息半小时,除非工作需连续性或是
轮班制...
正常轮班制一般行政工作比较不可能遇到,这边就不讨论。
那什么是连续性 ??劳基法并没有写清楚
假设我在维修仪器 然后工作满四小时了,然后我就必须先休息半小时?那假设这台仪器
是维生设备,像电击器或呼吸器,我到底要不要赶快修复,或是照劳基法先休息?或是我
假设六点要赶快回家吃饭,难道我就不能直接自愿直接五点自己连续加班吗?
台北市劳基法抓很严,就算自己自愿签切结书可以在连续工作四小时,不休息那半小时,
而直接加班。
但很多公司都不愿意配合,很简单都怕违法。
法律大于任何不符合违反劳基法的契约书,所以有时会公司规定的一些规定,像什么满30
分钟 或一小时才能整数报加班,这都是违法,只要你有劳动就必须付你合理加班费,超
出一分钟也是公司应付的。
只要违法 不管劳资双方有没有协定,抓到就是可以罚,顶多劳工不太会去主动告发彼此
约定好的契约。
之前不是有过通过适用必须做满三年才能离职,否则赔一个月薪水,就算劳资双方有签署
契约后来也证明违法。除非公司本来就有给你什么签约金、或是额外福利才可能可以讨回
。
我之前因为工作性质有被公司制度闹不愉快,
然后去投诉市政府的相关单位。
像加班要满一小时才能报这一小时的加班,结果我打去投诉竟然说那你就不要加班呀,然
后我回说是公司要求的,我也不想加班呀,结果就说你们公司内规如果有写明满一小时才
能报加班并有公告就要准守。
但是我反应说劳基法不是规定有劳务就必须给薪,然后承办我的人就鬼打墙说那你就不要
加班呀,反正到最后才说那你可以去申诉这些不合理,最后公司被调查,这些规则才被更
改。
所以我必须说有些权益真的要自己去争取,不要被奴役惯了,很多时候自己在抱怨低薪、
被凹加班,但是自己有想过去抗议吗?如果人人都去抵制这些不合理,至少这些不合理的
违反劳基法的制度就会渐渐被改善甚至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