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是从事轮班的工作,但以往的经验是只要碰到国定假日或是国年这种大节日,只要在
当日有上班的,基本上会有薪资加倍或是予以补休,但目前从事的工作询问过人资后,是
表示当初有签一份假日移调同意书,内容大意就是只要签下去后,往后无论是何种节日,
都会因为签了这份同意书,而不会给予额外的加倍薪资或补休,例如中秋节当日上班,正
常来说是要给予两倍的薪资或补休,但现在因签了这份同意书而变成都没了,因为同意“
假日移转到平日”这样。连过年也是比照这样处理。
上网查了一下,劳基法好像真的有这样的一个条款,但以前我也有做过轮班的工作,却不
记得有这个条款,是这个条款为新出炉的?还是以前的公司比较好,虽然有签但还是照给
?因为如此真是这样,那服务业等行业在过年期间或国定假日上班不就也都没有薪资加倍
或是额外的补休了?因此想询问一下各位有做轮班工作的同仁是否也是这样的情况呢?
再请各位先进能帮忙解惑了,感恩~~
额外再补充一下,记得当初看见那条款时,上面是有写需和劳工沟通后才能实行,但我目
前是在进公司时就签了,然后遇到的每个国定假日都直接变成这样,没有和我们沟通,这
应该不是正常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