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小弟预计在过农历年后出六开工提出辞呈
已在这间公司待超过三年
但目前尚有15.5天特休休不完
如果是预计2/29号离开公司
是不是理论上我应该在1/14号前后提出辞呈(离职预告期)
这样我就能够在2/14下午名正言顺的离开公司呢?
(如果还要记上尚未记入的二月一般排休假好像就要更提前?
公司只给月休六 唉~)
不过又卡在20号才发放年终,怕14号前后提辞呈会有所影响
(主管就是这么小心眼…请别嫌小弟顾虑太多)
还是说实际作到二月底,由公司额外给薪15天薪水呢?
不过小弟又烦恼一个问题
公司很有可能会直接给1/2月薪,而不是月薪/(当月工作天数-排休天数)*15天
之所以会想计较这么多是因为最近一年公司规矩越来越多
福利还是那副死样子
也因此这阵子跟几位同事也在私下讨论是不是该转换的事
小弟想提问的点有些多,先预祝各位农历年快乐
年终领到手软,也先谢谢版上各位的意见与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