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询问公司除夕(2/4)至初三(2/7)是否有给予双倍薪水
公司回复没有,因为已经有把二月的红字算进去,有多排休四天假给我们了
所以过年期间上班就没有双倍薪水,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我问公司不是只要2/4-2/7有出席上班的人,都要给予双倍薪水吗?
公司回复以往都是这样,公司将给予过年期间值班人员每班500元春节津贴,没有双倍薪水
请问这样是否有违法?
依照劳动基准法第 39 条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
定之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
,工资应加倍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请问轮班制的劳工适用上述劳基法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