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认清责任制

楼主: ultmisia (魔女)   2018-11-17 00:16:07
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cat=hrfriend&id=199733&agent=out_fan_
ETTChr_20181115D2&utm_source=facebook&utm_medium=fan&utm_content=hr&utm_campai
gn=2018hr&page=2
案例
A受雇于未适用变形工时制度的B科技公司[1]担任电脑工程师(非担任主管职)。A上班第
一天工作8小时后准备下班,却发现同事们还是努力埋首工作、没有准备下班的迹象;A心
想自己刚进公司,第一个下班不太好意思,只好又回到座位上看资料。岂料又过了2、3个
小时,同事们却仍然没有准备要下班的动静,还没吃晚餐,肚子饿得咕噜咕噜叫的A便问
旁边的同事C为何大家下班时间到了还不下班?看起来很疲惫的C跟A说,因为公司说员工
都是责任制,工作还没完成就不能下班,并表示自己要先去吃点东西后再回公司继续奋斗
。C说罢便转身离去,A看着C位置上还亮着的电脑萤幕和旁边满满的文件,A觉得好困惑,
什么是责任制?劳基法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不是8小时吗?责任制代表工时无上限吗?
一、什么是责任制?
指针对特殊工作者,可约定排除劳动基准法工作时间规定,另行约定调整工作时间之制度
。不过是否适用责任制,并非雇主说了就算,而且即便是适用责任制之劳工也不是完全不
受劳动基准法保护。
按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规定[1],必须符合以下三大要件,才是可以另为工时约定的工作
者。
(一)首先必须是“经中央主管机关(即劳动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2],包含:
1. 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2. 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3. 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简言之,若不是劳动部所核定公告可以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的工作者,雇主与劳工
约定采责任制就是违法的。

ꀊ(二)其次,劳雇双方需用“书面约定”,内容包括就劳动基准法有关工作时间、例假、
休假、女工夜间工作等规定。

(三)最后,雇主必须将与劳工间的书面约定,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3]。

二、是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的工作者,然后呢?
符合上述要件之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工作者,也非全然不受劳动基准法的保护,同条第2
项后段明确指出“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且劳动部与各地劳工局就适用劳动基准
法第84条之1第1项规定之特殊工作者也订有工作时间审核参考指引[4],作为各地主管机
关是否核备之审查标准。

三、回到旨揭问题
电脑工程师属于资讯服务业,是可能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的工作者[5],但此处尚须
注意A是否符合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50条之1第1款规定之主管人员,及第2款规定之责任
制专业人员,亦即并非所有电脑工程师都是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的工作者。
本件A并非主管人员,若A也不需要负担任务成败的责任,即不是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50
条第2款规定之责任制专业人员、当然也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规定。
但不论A是否为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的工作者,本件因B公司并未与A另以书面约定工
时、亦未将劳雇双方约定之书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雇主口头所称责任制应属无效。因此
A仍应适用劳动基准法每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之规定,因此如A有超过正常工时加班之情
形,B公司依法仍须给付加班费[6]。
作者: anper (镜中人)   2018-11-17 00:49:00
你是不是应该先排个版
作者: skyyo (鲁蛇收集师)   2018-11-17 07:45:00
最近这种写文章(想创副业?)的Hr越来越多 不知是否在他们圈子有人成功 引发模仿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