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在中南部一间小型地区医院任职,刚开始是兼职工作(时薪制)为期五个月,后来成
为正职人员(月薪制)人资部说,为期五个月的工作时间不能算年资,所以也不算特休。
后来发现劳基法第10条:定期契约届满后或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后,未满三个月而订
定新约或继续履行原约时,劳工前后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这一条,让我重新对争取特休
燃起希望,这时候换人资部不理睬,有人说这只是鸡毛蒜皮的事情要我放弃就算了,各位
真心觉得如此吗?这间要福利没福利,为什么不离开?因为离家近小孩小,就该让这间医
院操弄我的特休?请各位指教,谢谢